股权式众筹作为融资企业依托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新型投融资方式,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应运而生,对我国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压力,促进转型发展意义重大。但由于我国股权式众筹尚处在发展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实践操作缺乏标准指导、过程错综复杂,导致股权式众筹交易中矛盾纠纷频发。
通过梳理股权式众筹交易的相关司法案例,本部分整理出我国股权式众筹交易过程中常见的以下几类具体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
(一)“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判定效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的要求,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可见,国家对包括众筹融资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空间。[73]
但股权式众筹作为我国互联网融资的方式之一,其实际运行需要受到我国《证券法》《民法典》等系列法律的限制与规范,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股权式众筹的实际运行中,投融资双方与融资平台之间大多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以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对该类协议效力的准确认定是促进我国股权式众筹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股权式众筹中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针对股权式众筹中投资人与众筹平台的法律关系,我国立法目前并没有给出准确回应,这给司法适用带来了一定困扰。《众筹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实践中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核心功能主要是帮助融资人和投资人进行信息匹配、帮助双方进行交流、促成交易,并收取居间费用,其本质很接近民法上的“居间人”。但基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功能复杂性以及责任多元性等特征,股权众筹平台并非单纯的居间人角色,[74]司法实务需准确把握股权众筹平台的这一特殊属性。(www.xing528.com)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定义务及其履行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平台具有承接投资方与融资方的重要纽带功能。作为促进众筹顺利进行的金融中介机构,众筹平台至少负有以下义务:对融资方及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融资方的信息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对投资人资格进行审查,通过风险提示使投资人了解股权众筹的基本规则和风险;在投融资双方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保持居间方的中立性;等等。
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义务既是平台收取居间报酬的合理性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但需要说明的是,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因此,股权众筹的业务模式及众筹平台的服务内容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之中,平台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75]
(四)股权众筹平台的责任承担
在股权众筹融资中,股权众筹平台起着主导作用,明晰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对整顿股权众筹交易市场,敦促众筹经济良性发展意义重大。但在明确股权众筹平台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对于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创业企业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法院在维护金融稳定,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注重股权众筹平台在股权众筹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力求做到各方利益的衡平,在此基础上,确定股权众筹平台对于其过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符合维护金融秩序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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