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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制度国际经验:金融危机风险法律防范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沙盒”提供五类工具,分别是限制性牌照、个别指导、规定豁免与修改、无异议函和非正式引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和测试需要进行选择。快捷沙盒可以视为对此前新加坡“监管沙盒”机制的补充。2016年3月ASIC创新中心正式发布《监管指南000》和《监管指南254》金融科技领域的两份方针文件,为“监管沙盒”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初步基础。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框架的制定和运行主要依靠《监管指南257》。

监管沙盒制度国际经验:金融危机风险法律防范研究

(一)英国

2015年5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监管沙盒》报告,首次提出“监管沙盒”构想。监管沙盒机制把一个缩小的真实市场作为“安全空间”,在此范围内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监管豁免。企业对金融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进行短期、小范围的测试,如果测试效果得到认可,测试完成后可进行大范围推广。除一般沙盒机制外,还设计了虚拟沙盒和伞形沙盒机制。虚拟沙盒(Virtual Sandbox)是行业自行搭建的测试环境。测试企业邀请消费者和其他企业进入虚拟测试环境,基于公共数据集对测试产品进行数据模拟,避免进入真实市场[63]。伞形沙盒(Umbrella Sandbox)是非盈利企业主导的代表授权机制。某些非盈利行业组织获得完整授权牌照后,能够作为“沙盒保护伞”评估拟测试企业的项目方案并给出代表授权。[64]“监管沙盒”机制实施以来,金融行为监管局定期接受项目申请,集中开展项目测试,目前已开展到第五批。

具体而言,英国监管沙盒制度的运作模式如下:

在申请对象上,英国不限制申请对象的行业和类型,所有金融机构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的非金融机构都可申请参与沙盒测试。测试要求被测试产品或服务应满足以下五点要求:一是测试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是真实的突破性创新,或者与现有产品或服务相比有显著改善。二是测试的产品或服务应该能明显使消费者受益,包括创新产品使客户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价格更低或者降低其面临的风险。三是产品或服务有通过“监管沙盒”进行测试的必要性,包括企业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对新产品或服务进行有效测试,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测试将使得企业付出很高的金钱和时间成本等。四是企业须接受FCA的监管,即拟开展创新的业务或者开展创新的公司,必须由FCA监管,以保证创新能促使英国金融市场和消费者从中获益。五是申请的企业对测试应有充分准备,包括了解测试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并能采取措施降低测试风险[65]。“监管沙盒”提供五类工具,分别是限制性牌照、个别指导、规定豁免与修改、无异议函和非正式引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和测试需要进行选择。项目准入采取申请审批制,拟测试企业提交申请后,金融行为监管局依据申请材料评估项目创新性与价值性,给予准入或拒绝的审批结果。测试期间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需每周提交报告供监管局评估,企业将根据测试结果和最终报告决定是否将创新产品投入市场[66]

(二)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在2016年11月发布了《金融科技沙盒监管指导方针》(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明确在新加坡开展监管沙盒项目。持牌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兴趣的公司都可以申请进入监管沙盒。新加坡的监管沙盒具备了适当的保障措施来降低失败后果的损失,以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和健全。MAS根据拟测试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涉及的申请者情况以及已经提出的申请项目情况,决定针对每个申请所给予的具体法律和监管要求。经批准,申请者成为负责开展和操作沙盒的实体。在沙盒期限内,MAS通过放宽其制定的限制沙盒实体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以提供适当的监管支持。在成功的试验和退出沙盒之后,沙盒实体必须完全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67]

与英国的“监管沙盒”机制相比,新加坡的“监管沙盒”在运作上大体一致,但也有部分不同:

在政策灵活性方面,新加坡相比英国更为灵活。[68]一方面新加坡的监管沙盒由MAS负责,而MAS是新加坡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的中央银行,本身具有较大的授权。另一方面,新加坡的监管沙盒政策只是对申请监管沙盒的流程进行了规定,没有过多涉及业务规定,对具体项目采取的是一例一策的方式,因此其监管沙盒的灵活性相对较高。

在监管沙盒适用范围方面,新加坡的监管沙盒中明确将沙盒的使用范围局限于金融科技领域;而英国颁布的监管沙盒的适用范围则更广,旨在积极推行颠覆性金融模式的发展,其要求为“产品或服务显著异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核心标准为“是否有益于消费者”。

为加快金融科技监管创新的步伐,2019年8月7日,MAS宣布推出“金融科技快捷沙盒监管机制”(Sandbox Express),为企业测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更快捷的选择。快捷沙盒可以视为对此前新加坡“监管沙盒”机制的补充。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快捷沙盒计划仅面向市场风险较低、业务模式较为简单的金融科技活动,其中包括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受认证的市场运营商以及汇款业务机构。申请快捷沙盒的机构需要遵守MAS预设的监管豁免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并定期向金融管理局进行进度报告(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进度报告,沙盒计划结束后提交终期报告)。[69]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机制起源于2015年ASIC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的成立。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盒机制由ASIC创新中心作为监管主体,其主要有以下三项工作任务:一是为符合资格标准的创新型金融科技商业模式提供ASIC许可;二是与金融科技业界公司合作,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和相应的监管问题提供咨询,包括股权众筹融资,智能投顾,金融、技术和监管之间的关系等;三是与外部行业咨询小组——数字财务顾问小组(DFAP)合作,共同探寻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工作重点[70]。(www.xing528.com)

2016年3月ASIC创新中心正式发布《监管指南000》和《监管指南254》金融科技领域的两份方针文件,为“监管沙盒”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初步基础。2016年12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监管沙盒”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法案监管指南,主要的监管框架体现在《监管指南257:在未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或信贷许可证(ACL)的情况下测试FinTech产品与服务》中[71]。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框架的制定和运行主要依靠《监管指南257》。该指南适用于金融科技企业,其目的是帮助它们在获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L或ACL之前测试产品和服务。配合使用到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2001年)和《国家消费者信用保护法》(2009年)。这两部法典对于AFSL和ACL的获取规则以及业务范围作出了相应界定,对于退出沙盒后的从业牌照申请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此外,《AFSL豁免条例草案》和《ACL豁免条例草案》主要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牌照豁免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进入“监管沙盒”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准入判断起到了规范性作用。

总体而言,澳大利亚“监管沙盒”的运作模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申请进入阶段、沙盒测试阶段、沙盒退出阶段、项目评估阶段。在以上四个阶段运作过程中,ASIC创新中心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监管框架解读、适用范围审定以及评估意见反馈等支持[72]。澳大利亚“监管沙盒”运作至今,根据金融科技企业的需求不断调整《监管指南257》的适应性,提高监管政策的适应能力。“监管沙盒”机制和配套政策的建立,有助于澳大利亚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构建和完善,能够及时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为金融科技企业完善产品服务提供土壤,建立企业特殊风险保护机制,进而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3]

(四)美国

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较为分散,分布在多个联邦机构,州政府机构也有相关职能,这令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沙盒面临挑战。

2018年3月,亚利桑那州州长签署了HB2434法案,该州成为美国首个为金融科技公司引入监管沙盒的州。按照规定,亚利桑那州政府司法厅民政办公室将负责管理监管沙盒,该监管沙盒在当年晚些时候正式启动后,将持续到2028年7月[74]。参与者将获准在2年内测试其创新产品和服务,并可能再延长一年。参与者需要缴纳申请费,产品最多可以向1万人开放测试,此后需要申请正式的许可牌照。

此后,内华达州、怀俄明州和犹他州先后引入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机制。怀俄明州在2019年2月份通过了成立沙盒监管的法律,该法律自2020年1月生效。同年,怀俄明州专门通过了医疗电子创新沙盒法律,授权卫生厅根据申请设立有关沙盒机制[75]。该州还在今年通过了多个涉及加密货币和电子资产的法案,电子资产也被认定为财产,银行获准为合法合规的电子资产提供托管。

2019年1月3日,《金融科技保护法案》正式提交美国国会。该法案旨在设立“打击恐怖主义和非法融资独立金融科技工作组”,对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人员,以及使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的组织和人员进行独立调查,并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必要的建议;实施“创新和金融情报领域的金融科技领导力计划”,用以支持开发能够侦查恐怖活动和使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的工具和程序,并进行创新授权和资助[76]

2019年3月4日,《金融科技法案2019》正式提交。该法案旨在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创建金融创新办公室和金融科技董事顾问委员会,加强对金融科技初创公司的监管,促进美国国内就业市场稳定等[77]

(五)各国实践经验总结

各国或各地区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沙盒申请条件的设置总体相似,均要求申请进入沙盒的企业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产品归属地要求。即要求拟测试的产品或服务在该监管机构的管辖区范围内运营,且申请企业有意向于退出沙盒后在本辖区内推广该产品或服务。二是产品创新性要求。即拟测试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创新性,或者说市场上没有与之类似的服务。三是产品有效性要求。即产品或服务能够为市场和消费者带来福利,是有益的创新。四是产品预测试要求。即申请企业预先已对拟测试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相关检测,大致了解了该产品的性质、特征和风险等事项。五是沙盒预设计要求。即申请企业事先对沙盒测试的预期目标、豁免事项、测试范围、运营规模、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有明确、合理的规划与设计。

此外,各国监管机构对于沙盒测试豁免机制的设计大相径庭,主要包括牌照豁免和法规豁免两大类。各国或各地区的监管沙盒机制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信息披露、消费者补偿措施、沙盒退出或停止后的过渡期保护措施等。在运作程序方面,各国/地区监管沙盒的流程设计基本趋同,均要经历“申请”“评估”“测试”“退出”四个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英国监管沙盒、新加坡“快捷沙盒”和香港SFC监管沙盒均规定了测试企业的报告义务。此外,各国监管沙盒均规定了测试企业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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