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工作四大原则之一是“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强监管会削弱金融创新的活力,与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一致,甚至对机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说法实质上是对监管和创新关系的误读误解,混淆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源与流。实际上,“强监管”与市场化不仅并行不悖,还存在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任何金融创新都离不开权威有效的法治监管,离不开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
金融监管是为防控金融风险,特别是波及整个货币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对金融业实施监控的行为。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对金融创新风险产生制约和抑制效应,是对货币资本市场及投融资者的保护,也是对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保障。适度的监管对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的有序,促进经济的充分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一)明确宏观审慎监管原则
宏观审慎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减少金融危机或经济波动给金融体系带来的损失,从金融市场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各种制度安排。[13]1986年国际清算银行发布《国际银行的最新金融创新》,该报告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定义为广泛地促进金融体制与支付系统安全和稳健的政策。宏观审慎监管否定了“只要单个金融机构是稳健的,则整个金融体系就是稳健的”这一假设,认为对单个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监管不能充分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14]
其监管目标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15]
宏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包括两个层次:对外是金融稳定与宏观经济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其以金融体系的整体为核心,以降低金融危机对宏观经济的成本为目标;对内是对跨行业、跨机构的金融整体性风险防范,这意味着宏观审慎监管须超越单个机构、市场的局限,从金融全局的角度检视和化解金融风险。[16](www.xing528.com)
从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出发,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应仅从单个机构的视角看待其风险特征,监管理念应主动适应金融创新的跨市场、跨行业特征。重点关注金融创新的风险传染链条,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监管平台,做好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工作,对金融风险进行深层次、全链条、实质性监控。针对不同业务、不同技术、不同机构的共性特点,出台基础性、通用性监管要求,明确不可逾越的监管红线和底线,运用信息公开、产品公示、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柔性监管方式,划定金融创新边界,使金融创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构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框架
随着交叉业务和全能银行模式的普遍,监管部门之间分割的局面难以持续,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将出现大量监管真空和监管耦合。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的基础和条件,功能监管应运而生。功能监管模式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保持金融监管方式与金融基本功能二者之间的制度适应性,从而达到有效监管目的。[17]
功能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18]按照功能监管的思路,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体系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明确其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使用的监管规则。用统一的规则去规范不同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行为,提供同质金融产品的不同金融机构应接受相同的监管规则,确保对同类金融业务采取统一监管标准,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
但应当认识到,功能监管的引进并不意味着机构监管作为一种旧模式应被完全抛弃,功能监管也存在固有弊端。有学者提出应当引入矩阵方法,基于金融业务的经营目标的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功能监管,基于审慎原因对金融机构适用机构监管。[19]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我国目前的“一行一委两会”的监管模式下,由“一行两会”对各金融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并发挥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协调作用。从金融业产品角度实施功能监管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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