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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意义与特殊性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金融资本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为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地位的提升奠定了经济基础。因此,对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限制,正是国家审慎的金融战略的“桥头堡”。(二)与普通企业市场准入的异同点与普通企业相比,金融机构具有特殊性,因此其市场准入应当作出更为特殊的安排。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意义与特殊性分析

当今世界经济的主流,始终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找平衡,而这一平衡点突出体现在主体进入市场的自由问题之上。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张,市场自由化的动力也不断加强,针对特定领域市场准入限制显得更为重要。金融机构具有庞大的体量,在全球范围内大型金融机构基本以跨国公司的形式存在,其掌控的资本甚至能够可以与一个国家相匹敌;在一国境内,金融机构同样是重要的经济支柱。对于金融机构的政府管制以及相关的市场准入要求,也逐渐形成了更强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设置特殊的规则,从而区别于一般的市场准入以及其他领域的特别市场准入。

(一)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金融资本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为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地位的提升奠定了经济基础。我国的金融机构最初均为国有企业,如四大商业银行、重要保险公司等,民营企业与国外资本长期处于金融机构的市场之外,不被允许进入。但是随着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融合的加深,金融业也需要更进一步的发展。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开放金融市场是一个必然且必要的选择。

金融并非万能,体量越大、风险越大。我国必须要在利用金融发展经济,与保护国家实体经济免受金融侵蚀之间做好平衡,否则结果必然是弊大于利。因此,对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限制,正是国家审慎的金融战略的“桥头堡”。必须控制好市场主体进入的源头,实现市场运行中的有效监管。

(二)与普通企业市场准入的异同点(www.xing528.com)

与普通企业相比,金融机构具有特殊性,因此其市场准入应当作出更为特殊的安排。

1.因为金融机构的经济体量较大,因此应当要求新进入或者新成立的市场主体具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开展业务与承担风险的预备。尽管我国已普遍采取认缴制的资本形成方式,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完成实缴,而且需要有净资产额度以及资产负债率的限制,以保证其经济实力。除此之外,还有必要要求金融机构向国家监管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风险预备。

2.由于金融机构事关国家经济命脉,因此不应当过度地开放竞争,避免竞争所带来的市场失序,相反还要保证政府的管控的有效性。[1]目前市场相对较为饱和,已无需引入新的金融机构,通过竞争激发总体市场活力。在此种限制下的准入环节,可以考虑采取核准制乃至审批制,甚至可以考虑名额限制。当然,这只是对金融市场的总体限制,如果涉及区域的金融市场或特殊领域,则应当相应地降低标准,但同时应当限制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与地域范围,并通过报告、监督、中介机构等多种手段,保证其履行进入市场时所接受的限制性条件。

3.由于金融业总体上具有民族性,在资本构成方面仍需坚持内资的控制性。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资本构成的要求的底线是国内资本达到51%,亦即可以放弃绝对控制,但不能放弃对于金融机构的控制。但仍然存在外国资本可能通过复杂的交易架构,将其包装为国内资本而进行出资的可能性。面对此种可能性,政府应当加强准入申请阶段的报告的担保力度,一旦出现资本来源的问题,即课以高额罚款,与此同时也应增强中介机构的审查职能,并加强自身的实质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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