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金融企业最重要的是要讲诚信,守规矩,讲责任,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意识,接受社会监督。[5]
江燕认为,现阶段部分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尚未明确,有关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完善。我国金融企业大多未充分在企业管理目标当中建设社会责任履行规划,也不存在每年度的社会责任相应报告供职工监督与参阅。[6]
金融企业的发展目标要与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的整体目标相适应,从企业发展的方向上就要与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实现多元目标的和谐统一。金融企业首先要做好自己的服务,要保障金融服务使用者的金融安全。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有许多方面已经成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在这些最低的要求之上,金融企业还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内控,在实现自身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为股东创造长期稳定的回报,为客户提供诚信优质的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和环境保护发挥作用,实现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和谐共赢。[7]
(二)建立以法律为主体的社会责任规则体系
加大对赤道原则的宣传力度,根据我国实际国情,以法律为基础逐步推进赤道原则。在法律高度上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提出绿色信贷制度,保证其权威性和执行性。逐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将金融问题与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执行与监督,详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统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审核标准和环境风险监控标准,便于对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管。
加快和重视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执法力度,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内容之一,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性制度建设。[8]应逐步制定金融机构相关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执行与监督,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将社会责任提到“法”的高度,以保证其权威性和执行性。[9]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引导与支持金融企业建立有效的社会责任体系。在建立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道路上,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发挥重要的支持与引导作用。[10]
(三)制定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框架(www.xing528.com)
目前,虽然各大金融机构都会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但选择性披露动机强烈,立法中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督。[11]针对我国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披露格式不统一、披露时间不定等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应当将金融机构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完善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立法体系;规范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时间;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报告应该逐步趋同于财务报告,内容应该定量化;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12]
(四)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与非政府组织的自律作用
加强金融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强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卢婉婷通过分析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史可以了解到,实现企业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而在这一时间段内充分运用非政府组织的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13]例如,2006年北京成立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即民间NGO先驱者,其标志中国已经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建立起第一个规范化组织机构。该机构联合社会力量,与企业一同推进中国企业有组织地开展企业社会责任事业,并从理论方面为中国企业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指导以及支持。
(五)构建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制
完善银行内部监管机制,及时监控风险。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目标和考核体系,从体制上保证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可行性。建立激励惩罚机制,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只有让企业或银行从绿色金融中获得利益,才能激励其主动遵守绿色信贷制度,建立长期的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有效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督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确保企业公布的社会责任信息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真实性。[14]黄苏华认为应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第三方审计,建立社会责任审计制度,监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15]
我国的金融机构还要建立企业内部有关于履行社会责任的问责机制,在公司制订战略目标的同时将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一同具体化。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的监督权以及独立社会责任部门的执行力度,对于公司内部出现的违背社会责任的问题,要及时发现,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查处。同时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使银行的管理层和员工从自身出发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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