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中央金融风险防范的指导思想
在信贷资产整治上,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厚植合规文化,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充分落实中央金融风险防范指导思想,坚持做到:夯实乱象整治工作的思想根基;巩固乱象整治工作成果;持续推动重点领域问题整治;开展强内控促合规建设。
(二)建立问题银行的早期干预制度
我国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相应法律法规,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现状的问题银行早期干预制度。一是强化监管的全流程管理,提高早期预警能力;二是强化境内各机构间的监管协调;三是及早采取督促性整改措施。[18]
(三)加快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www.xing528.com)
提升法律效力层级、减少碎片化趋势是解决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管法律困境的关键,但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未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从发现到处置过程的制度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处置的法律规定应当明确监测合理性原则、处置正当性原则等基本原则,还要明确具体条款的法律适用,在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程序规则以及协议处置、催收等方面细化规则。
1.制定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管的行政法规。其一,从位阶层级较高的法规开始,制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处置管理条例》,整合现有法律碎片,将现行政策整编提升为行政法规,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予以明确规定。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处置的实践看,为了提高监管有效性,监测规则中应当明确现场监管基于非现场监管的结果之上进行。其二,在监管的职能部门设计上,根据不良资产的分类设置不同的监管分支,明确纵向监管体系的权责分配。其三,提升监管人员的执业水平,提高不良资产监测和处置的效率。[19]
2.增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与处置的配套规则。配套规则的制定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核查,二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监测和核查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前置阶段,现有的政策结构组成为“基本情况—区域结构分析—综合分析—趋势预测”,须制定必要的配套规则。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上,应对呆账处置的税收征收和会计处理制定统一政策,对核销的条件、标准进行整合,统一关于不良资产的标准、期限、追索权的规定。[20]通过配套规则和政策的双重效果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处置的基本目标。
3.建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保障机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保障机制的建立主要是为了提升司法审判和执行的效率,一方面,通过设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司法审查机构,以独立机构和职能来负责协调法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评估鉴定部门和资产处理部门之间的各项工作,对司法流程进行革新,防止债务人躲避责任的现象发生,提升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制定信息公开的司法程序,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予以披露,建立信用核查平台来解决跨区域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加速不良资产司法处置进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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