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信贷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统称为贷款法,贷款法主要规定贷款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权利和义务,贷款种类、期限、利率,贷款发放程序,贷款债权的保全与清偿,贷款管理制度等内容。当前我国的信贷法律体系系以民事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颁行的一系列有关信贷业务授信、信贷担保以及信贷债权清偿的部门规章性质的指引、暂行办法、指导意见、批复等为配套。[15]
具体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信贷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现行规范信贷业务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权,且地方政府下设金融服务办公室也负有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的职责。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第三层次主要是相关的部门规章,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颁行的《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
《商业银行法》(2015年)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这是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总体性规定,对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的基本工作要求予以了明确。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三大传统业务之一,在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不变的情形下,当下信贷业务仍是最主流的业务产品,是利润结构中最核心的部分。2011年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经济进入下滑期,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持续上升,各家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压力增大。除了经济下行的影响,大量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还包括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瑕疵。由此,近年来银监会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对银行业存在的信贷乱象进行规范整治。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指出,要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该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该指导意见重点防控的风险之一便是信用风险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摸清风险底数,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应资产风险状况,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加强新增授信客户风险评估。
2018年1月1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文),要求继续推进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文件明确后期整治乱象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整治乱象的相关工作意见及整治乱象的工作要点。为加强政策执行,突出工作重点,银监会同时印发《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和《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重点突出四个工作目标以及五个突出整治重点,五大突出整治重点从支持实体经济、规范股东及股权管理、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合规经营、消费者权益五个方面展开,该意见共10条,对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提出了方向性、原则性和指导性的工作要求。《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方面,重点强调了房地产等领域,其要点包括违反信贷政策与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具体包括:表内外资金违规向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放贷;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直接或变相为房企提供各类表内外土地配资资金等。2017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政策逐步加码,虽然有效遏制了住房贷款增速过猛的趋势,但银行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的现象依旧屡禁不止。该要点明确指出,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等,均为违规做法。
2019年5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在所附《2019年银行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中就信贷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在授信管理上,应当严查:贷款“三查”不尽职,接受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贷款资金长期滞留账户;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和联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向从事转贷或投资套利活动为主业的客户提供融资;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保证金来源不实等行为。在不良资产管理上,重点关注违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贷款重组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匿资产质量等。在信贷资产转让上,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要避免存在资产不真实、不洁净转让,转出方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转入方未准确计算风险资产并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风险承担落空等问题。(www.xing528.com)
(二)银行信贷资产法律体系的问题分析
经过梳理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信贷法律法规无论在立法层次上还是在体系完备上都未能为信贷业务的依法安全开展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信贷法律体系整体有待完善。当前,我国的信贷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宏观立法体系散乱。目前我国信贷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和部门规章组成,但缺乏专门的信贷法律,相应的信贷法律体系也只是各类法律法规中有关信贷业务的规定的简单累加,并没有满足信贷业务专业性、系统性以及复杂性要求。作为信贷业务的核心准则的《贷款通则》只是部门规章,无法作为核心法规发挥统筹其他法律法规的作用。散乱的规范在对银行信贷业务的总体指导和规制方面难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缺乏上位法律的指引。
2.信贷立法滞后。当前信贷立法严重滞后,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一大瓶颈。以《贷款通则》为例,该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历经多年未修订,已明显无法满足现行信贷业务的需要,与现实严重脱节。当下对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进行规范的主要是银保监会(及原银监会)出台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就一些专门问题进行的专门规范与指引,但这些规范性文件难以涵盖银行信贷资产的方方面面,更多的是在信贷业务爆发出问题后,已经严重影响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以及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银保监会再进行事后的管控与规范,在风险的事前防范上存在较大不足。此外,由于这些文件的效力层级不高,极少进行制度上的改革,尽管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监管与整治,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银行业的信贷资产乱象。[16]
3.微观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于信贷业务中涉及的某些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当前信贷法律中缺乏较为完善的规定。如信贷资产的投放、票据贴现等实践问题的有关规范,要么散见于部门法中,要么毫无规定,在整个信贷法律体系中似乎没有其应有的“一席之地”。对于关系人贷款问题,《商业银行法》因其条文简单,对“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的基本概念缺乏界定,使得监管机构在执法实践中面临不少难题,缺乏执法依据。[17]相关司法解释、法律修订等也未进一步进行补充规定,信贷业务实践由此产生了不少难题。随着信贷业务不断发展,信贷法律滞后带来的后果逐渐显现。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信贷规范领域尚存在法律法规缺位、信贷业务操作法律规范性不强等不利因素。从宏观上看,目前尚缺乏一部专门的《信贷法》来统摄整个信贷法领域,《信贷法》作为金融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体规范信贷领域具有关键作用;从微观上看,在信贷法律体系框架内,各类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且由于没有专门的信贷立法,各个部门的相关规范在信贷业务中适用时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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