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实践概述
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按照控制主体视角可将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分为六类[52]:其一,银行类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指国内大型商业银行依托银行平台,通过参股、控股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子公司分业经营方式实现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多个金融子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工、农、中、建四大行以及国开行、交行均属此类。其二,非银行类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指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母公司,逐步向银行等其他类别的金融机构实现参股、控股,进而搭建形成的综合性金融集团。中国平安、光大集团以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均属此类。其三,大型央企、国企类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指大型央企或者国企通过产融结合方式涉足金融业务,以期推动产业和投融资的双轮驱动,在此过程中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招商局集团、国家电网、五矿集团均属此类。其四,地方政府主导类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指以地方政府为大股东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运营公司,对所在地方政府区域内的金融机构进行参股控股。上海国际、北京金控、天津泰达等均属此类。其五,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从事传统行业的大型民营企业通过收购金融牌照等方式逐步控制多类型金融机构,进而形成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中植系、明天系、泛海系等均属此类。其六,互联网金融集团类控股公司,主要是指现在的互联网科技巨头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获得多种金融牌照,进而形成的为广大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蚂蚁金服、京东数科、度小满金融均属此类。
(二)我国现有金融控股公司政策的问题分析
1.金融控股公司法律规范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滞后,对其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进行依法监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当然也没有明文禁止,法律灰色地带的存在为它们的发展提供了空间。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存在,实际上是打法律的“擦边球”。然而不规范的形式和缺乏外部的有效约束,既难以充分发挥跨业经营的优势,又潜伏着大量风险。
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但是由于其主要资本或大部分资本投资于金融企业,其经营决策行为直接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必须把金融控股公司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起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所以,有关它们的模式如何选择、母公司能否直接经营金融业务、能否对非金融机构控股、下属子公司之间可否间接持股、如何预防集团内部的不良关联交易、怎样避免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资本金重复计算等都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2.不正当内部交易问题。在现实中已经存在着模式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多数控股公司并没有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这些公司内部存在着大量内部交易风险:有些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间的相互投资并没有受到相关监管,有些集团母公司以负债形式筹资入股子公司,以子公司为工具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或通过各种手段炒作股票,最终引发股市泡沫风险。内部交易导致信息不真实。集团内部交易往往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因而集团的净利润可能大大低于各成员的利润总和,加上集团股权结构复杂,监管机构无法了解其经营状况,无法判断集团面临的真实风险。集团不良内部交易加大了集团的整体风险。典型的例子是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
3.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风险严重。产业资本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仅直接违反国际通行之“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由于产业机构不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这类金融控股机构蕴含着相当大的风险。实业资本控股的金融公司的风险主要是,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股票一级市场“圈钱”或打新股,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操纵价格获取暴利,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便利和账户便利以及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担保手段融资构造庞大的资金链条,从关联交易及股票二级市场获利形成“银行融资—并购—上市—购并—银行融资”的循环。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将遭受巨额损失。[53](www.xing528.com)
4.金融子公司的独立性受到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虽然都依法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母子公司之间控制关系的存在,子公司实际上已沦为服务于母公司利益的工具。这导致子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和经济现实中的非独立性之间的矛盾。
经济现实中,为母公司或者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决定着子公司经营活动的方向,追求母公司或者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必然会损害子公司的利益。一方面,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母公司的指示,服从母公司的指挥,另一方面,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母公司或者集团的整体利益。金融子公司丧失独立性的结果是,金融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经营决策方面受到母公司很多限制,不能够按照法律和监管当局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由于不受金融监管,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子公司的独立性将更难得到保证。
5.监管体制不完善。现阶段中国金融体系的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一大弊端即不能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这显然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特性不相适应。在金融政策上,中国人民银行仅仅起到国务院金融决策执行者的作用,缺乏决策的独立性。在金融监管上,仍然釆用机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三足鼎立难以适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
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而对其集团公司监管将面临复杂的控股关系和混乱的内部交易,使得监管机构和投资人、债权人都难以了解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使得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集团公司)监管弱化,甚至处于零监管状态。这样,金融控股公司利用控股关系进行关联交易就使得原有经济体系中独立的行业风险转化为系统风险,并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使其扩大为数倍于原独立行业的风险[54]。
三家监管部门尽管已召开了联席会议,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并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总的来说,这些共识还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具体的协调监管制度并没有完全确立,在面对不同金融机构开展相同业务的问题上,监管措施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从金融体系稳定机制建设角度讲,在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上,三大监管部门与央行组建何种关系架构,各自的职责是什么,监管信息如何沟通等这一系列疑问,仍然找不到答案。
监管的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目前有关金融控股集团多个金融领域业务的各种规章,是相关部门从部门情况出发制定的,金融交叉领域考虑较少。为保障金融宏观运行规范有序,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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