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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监管风险的法律防范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履职评价和后评估体系要包括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主体间的监督评价和外部监督评价,也应包括监管机构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开展的监督评价。

金融业监管风险的法律防范研究

(一)完善内外审计制度

2010年审计绿皮书主要讨论审计人员的角色,以期针对特定的审计议题形成共识,以进而草拟规章或指令的审计法规草案。[43]规制金融业公司监管风险要强化审计的重要性,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着手,外部审计要强调其独立性并加以监督,内部审计要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推动其监管,双管齐下,以外部审计为主,内部审计为辅。

(二)完善三会一层追责机制

金融业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层缺一不可,四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互为屏障,维护各自的职权,承担各自的责任。三会一层需要确认各自的职责,明晰责任承担,完善追责机制,反向推动三会一层各尽其职。

(三)建立内部风险预警管控机制

搭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全方位防火墙与所有金融业一样,作为混业经营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样面临分业经营下的一般金融风险,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等,同时还要面临混业经营下的一些特定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关联交易风险、内部利益冲突风险、外部利益冲突风险等。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防火墙,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在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渠道、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交流设立有效的“防火墙”,任何人不得违规操纵资源在整个公司或集团内的流动,减少风险外溢和风险渗透。具体来说:其一,应建立法人防火墙,在控股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金融类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明确公司内部各层次授权与相应责任,确保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其二,应建立资源防火墙,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原则,确保资金、人员、信息等资源是在一般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流和传递,防止利益输送行为的产生;其三,应建立信息防火墙,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并对信息的传递加以严格的限制。[44](www.xing528.com)

(四)完善公司治理评估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监督评价体系和问责机制。[45]一是建立健全分层次的履职评价和多维度的后评估体系。履职评价和后评估体系要包括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主体间的监督评价和外部监督评价,也应包括监管机构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开展的监督评价。要充分合理地运用评价结果,将其与股东的准入和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的个人发展与利益紧密挂钩。二是进一步细化公司治理各主体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依法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问责机制。要严格责任追究,促进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对于违规违法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主体及个人,应加以严厉问责和惩处。三是加强监管指导与干预。监管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整体公司治理政策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在必要时对问题机构实施干预,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采取有效的整改和补救措施。要进一步推进监管协作,促进相关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措施和行为方面开展有效合作和统一行动。

(五)畅通债权人参与金融业公司治理的通道

金融机构因其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而有特殊的公司治理特色。[46]相较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资产反而主要是由债权人之债权而非股东的权益所支持,于此资本结构下,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提供者是债权人而非股东。因此,这样的特殊结构在相当程度上提升了债权人利益在金融机构治理中的重要性,需要畅通债权人参与金融业公司治理的通道。比如,优化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建议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包含债权人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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