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业公司治理的特性
1.金融体系特殊性。[1]金融体系就其结构而论,主要由金融中介、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方组成;究其内容来论,则包括融资模式及公司治理;金融体系就规模则有国内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之分。一国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所占份额大小决定了各国金融体系的差异。金融体系究其实质而论,狭义上是各国金融中介、金融市场和监管者三方的关系;广义上则是金融部门与经济各部门之普遍联系。
(1)金融体系与一国经济体联系的复杂性。金融体系的特殊性可以从功能上加以界定。相较于工业部门,金融部门并不直接创造社会价值,金融体系为经济体提供跨期融资、风险对冲和定价手段。金融市场能够分割各种类型的资本的所有权,这使得社会融资成为可能;股票市场能够实时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分散企业所有人经营风险,迅速发现市场价值;卓有成效的金融体系能够为前所未有的成果定价,迅速构建新兴产品市场。一国经济体中,各类工业部门对经济体的影响力,一般可以通过其产业份额占GDP比重加以度量,比如沙特的支柱产业为石油产业;一国非支柱产业的兴衰,对一国经济体影响力有限。然而,这种观点却不适用于金融部门,[2]金融体系对经济体的影响,不同步依赖于金融行业与GDP的占比,金融体系的动荡能够迅速传导至实体经济面(如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
(2)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与不稳定性。金融体系除了资源的跨期匹配功能外,还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当金融体系的风险与担保资产不匹配时,金融体系就会在“金融加速器”效应的影响下,呈现出顺周期效应,造成金融体系失稳。具体而论:当一国经济低迷时,担保资产价值下降,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甚至市场上有价值的项目也难以融资;当经济恢复,担保价值攀升,金融体系融资能力恢复,通过信贷市场的放大,进而刺激经济的增长。由于金融“加速器效应”的存在,金融体系呈现出随经济周期运动的“顺周期性”。Borio,Furfine和Lowe(2001)研究发现,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如何反馈到实体经济层面,金融加速器效应并不能充分解释。三位研究者认为,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当反应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3)“合成谬误”与金融监管的困境。金融部门对风险的识别,有助于金融体系发挥分散风险或对冲风险的功能。然而,当前金融体系中的金融机构,风险识别方法高度同质,这种同质性可能会引发金融体系的“合成谬误”。“合成谬误”反映了个体行为与系统行为间的不匹配。一方面,金融机构个体理性行为无法保证宏观系统之稳定性。“合成谬误”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在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使用同样的风险度量工具,同样的风险规避手段,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就可能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金融体系层面的理性监管,无法保证金融机构的成功。“合成谬误”反映到金融监管中则会导致监管失败。统一的银行内部评级法规定,“一刀切”式的指标管理策略,金融监管失败几乎是可以预料的。[3]
2.金融机构特殊性。[4]金融公司的治理问题除具有一般公司治理(诸如制造业类企业)的共性,亦具有某些特殊性。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中介,承担着社会金融融通的作用。李维安认为:金融企业公司治理问题[5]并不是公司治理问题在金融企业的简单套用,必须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的重要影响。
(1)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治理的第一个特殊性,即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与金融行业的治理水平息息相关,与一国宏观经济的状况息息相关。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对一国金融体系安全至关重要,几乎可以左右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个体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界限趋于模糊。
(2)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以保险行业为例,保险公司出售的保险单——便于消费者转嫁自身风险的一个契约,然而这项契约却与投保人的私人信息有关。这就引出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此外,保险公司产品还有如下特殊性:对保单的价格评估涉及风险评估方法的差异,这使得保险越来越成为一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再者,一般保险公司吸纳的保险金流向多样化,资金风险结构复杂化。保险公司会试图通过多种投资渠道,试图令保险金保值增值。保险企业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这令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结构趋于复杂化;由于更大的、活跃的跨国再保险市场的存在,在经济动荡时期,个体风险更易于转化成市场风险。
银行业产品的特殊性则更为明显:银行的贷款利率由同业确定,外部存款者很难通过外部消息来了解银行的贷款质量,债权人的外部管理成本过高,根源在于贷款者并无类似于股票这样的二级市场自由交易。银行产品的特殊性结合行业的特殊性,个体银行就面临如下各类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甚至国家风险等。由于商业银行间不存在风险清算平台(保险业中再保险市场充当的类似角色),这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内部治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3)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商业银行为例,早在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加强银行机构公司治理》,其中明确指出七项治理原则:①战略目标和价值准则的树立与贯彻;②岗位职责明晰并得到实施;③称职的董事会成员,能够恪尽职守,排除各方不当影响;④确保管理层被有效监督;⑤强调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重要性;⑥无悖于道德准则;⑦战略目标以及外部环境限定的、合理的薪酬制度。监管当局更是通过立法,令金融机构各个业务拆分开来,在银行存贷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间设置“防火墙”以增加金融体系稳定性。伴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金融监管的放松(相应的内控制度未跟上),商业银行大范围地开展各类投行业务。最终,“次贷危机”这样规模的行业灾难最终传染向实体经济层面。对照上述七项原则,可以发现若干治理问题:董事会成员薪酬激励失当(“两房”退市时,高管依然获得大笔薪金)、监管不透明(大量的表外业务未被有效监管)、未排除不当影响(商业银行不应当涉足风险结构不明的大量衍生物交易)、董事会的不作为(独立董事并未很好地履职、执行监督职能)。(www.xing528.com)
(4)所有权结构的特殊性。各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中很大一部分是负债和“或有资本”。以银行为例,银行自有资本比例很低,大部分是从社会吸纳的各类存款,而从银行信息量掌握充裕度来看,代理人要多于银行股东,银行股东要优于存款人。这就导致银行的股东有牺牲债权人权益谋求超额利益的倾向,引入股权人——债权人代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相较于非金融行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在强调注意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下,银行治理要特别保护存款人利益。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的特殊性,代理人能在较长时间内隐藏对存款人的侵害行为,并且可以迅速地转嫁风险(此次金融危机中,很多有毒资产正是通过银行理财项目,最终扩散向实体经济);在国际上各类商业银行同时也是各类企业的大股东,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效能也会传导到银行控股的其他企业(这在日本和德国较为突出),这种公司治理的多目标受制于各方利益的角力。
(5)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以及多而不倒(Too Many to Fail)。由于破产程序以及兼并的存在,行业充满竞争活力,系统更加健康。因此这两项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相当重要。金融公司治理则有一个奇特的特性——破产机制与兼并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被应用。政府在原则上可以随时关闭或接管一家经营失败的银行;但实际上,监管者对于问题越严重的银行,越不可能采取关闭策略。通常做法是,监管方会给银行一个期限限期整改,亦或要求银行采取特定的方法(在国内对于坏账比率较高的银行,中国监管者做法也如出一辙)。在危机中,政府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将银行国有化,亦或提供市场流动性,促成银行间并购。各国当局拥有类似于英国的Gold Share制度,这迫使金融机构的兼并并不能完全遵照市场机制开展,因此兼并机制的发挥就大打折扣。Brown和Dinc研究表明金融体系越脆弱,出问题的银行数量也会随之增多,而金融监管者或政府就越不愿意干涉或处理问题银行。[6]两位研究人员的实证发现:银行并购似乎是银行破产的替代方案。必须注意的是(正如研究人员所指出的),“太多而不能倒”可能较为适用于发达国家的情况。监管者无法履行最后仲裁者职责,这使得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又增添了更多的复杂性特点。
(二)金融业公司治理的制度内容
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十分重要,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7]:
1.坚持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治理中的一些基本职能的履行到位,是实现公司稳健发展的基本前提,这些基本职能包括:独立的风控部门、合规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的监督,董事会的履职到位与监督以及不同业务领域的直接条线监督等。
2.完善股权结构。在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时,应当同时考量股东的自身经营情况以及入股目的,认真审核其是否干涉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在设计股权机构时,应采取股份制形式促进股东的多样化以及股权的多元化,还要注意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的权利,适当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加重其责任。
3.加强董事会建设。董事会在金融控股母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其负责建立与各个金融业务子公司之间的组织架构以及与其风险状况相对应的治理政策与机制。并且,董事会也负责审核并监测公司的战略目标以及企业价值的实现情况,起到内部传导和执行的作用。所以,对董事会的建设应当从这三方面进行。其一,要合理地划分董事会与监事会以及高管层的职责界限,建立起决策、执行以及监督之间分工制衡的机制。其二,在诸如设计、风控、薪酬激励以及提名等重大事项方面,董事会应当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实施。此外,制定和监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潜在利益冲突的管理政策的相关职责也应当由董事会来行使。董事会是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决策中心,在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中也负责决策控股母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类型,所以要格外强调加强董事会建设,这样有利于提高整个集团掌控风险的能力。其三,董事会的构成在数量和人员结构方面也应该符合相关行业要求,特定的岗位也应当具备特定的行业知识。
4.完善高管激励约束机制。高管层应当与董事会就其审核通过的与其经营战略相关的各项政策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起有效的内控体系以及风控部门,并对其地位、独立性以及资源保障作出明确界定,保障其向董事会的报告路径通畅。此外,董事会建立起的薪酬等激励机制,要以其实际业绩以及风险特征为基础,激发高管层的运营管理潜力,也同时约束高管层并使其行为与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一致。应当充分考虑高管层人员的能力、品格以及经验资格等方面的品质,并结合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选拔聘任这类人员。
5.增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金融控股公司中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不容忽视的,本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增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其一,要强调监事会的事前与事中监督,一改以往机械定位于事后监督的状况;其二,要充分赋予监事会监督的权力,从而确保其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其三,在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以及能力要求等方面应当作出具体明细规定,从而完善监事会的能力;其四,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新与复杂性,我们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监事会对子公司的监督职责,以便于在整个集团形成统一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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