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半个月的努力,敦裕钱庄的清理工作到1月底止基本如期完成,仅剩零星存款和少数放款、透支款尚待处理;襄理以下所有员工也领取了遣散费于1月28日离庄。考虑到仍有少量债权债务没有处理,经金融处同意,在遣散员工中暂留职工10人,义务协理余留结束工作,静候金融处接管。
在处理遗留问题中,费用仍是敦裕钱庄最大的困扰。根据1月底的统计,应收应付各款相抵,不敷达2 100余万元,最后决定由各董监暂时垫付,将来在扣押的商股应得剩余资产归还时,将尽先归还。但是,留守人员驻庄等待接管所产生的2月份房租、水电等费等如何支付,又成问题。
经董监联席会议决定,由敦裕钱庄清理处尽快呈函金融处,详细汇报清理结束情况并附1月份日计表。2月3日清理处致函金融处,大意为:清理工作宣告结束,唯剩少量存款,决定再发通告限期2月10日前领取,逾期不领,拟移存人民银行。暂留10人义务办理未了事项及将来移交事宜。并表示已无力承担2月份起的房租及水电各费,(149)意在希望金融处尽快接管。
紧接着,敦裕钱庄又在报刊登载通告,“本庄所有存款本息早经通告发还,清理工作亦经就绪,惟尚有少数另星存款未经前来提去。兹为结束清理工作,希各存户于五日内来庄提清,逾期本庄只得将该项存款代为缴存国库,特此通告。”(150)希望尽快了结债务问题。然而到2月底,几位存户仍未领走存款,清理处负责人分析大概是因为数量微小,存户认为不值得取回。此时,清理处已心急火燎,担心“如任其延宕,小庄清理费用盖感不胜负担,为求及早结束期间,拟于3月1日起将未领存款缴存国库或委托同业代发。”2月27日,清理处再向金融处发函,汇报上述情况。此时,留守员工也减少为职员3人,工友1人,“每日义务到庄静候钧处接管,以资结束而轻负担。”(151)
金融处回复:在军管会对于顾案之复判未确定前,尚不能来庄接管。至于敦裕钱庄清理处一再纠结的清理费用问题,金融处于3月2日也明确指示,“据2月3日裕字第卅二号函已悉,关于贵庄在军管会复判期间之一切费用,应由原行庄自行负责给付。”(152)得此答复,敦裕钱庄清理处不敢再有非分企图,只能自力更生再想办法。
对于敦裕钱庄清理处来讲,清理工作1月底已算了结,原清理不敷费用都由董监暂垫了。至于2月以后支出包括房租、电话、水电等项,均不在预算之内,但也勉力而为了。但忽又接财政局通知,限期缴付房捐、地价税(照上期增加五倍),加上房租、电话、水电(电话、水电价增加一倍强)等费,到3月底预计又需1 000余万元,费用筹集已无计可施。情急之下,清理处负责人再次呈函金融处,“如果此后军管会复判再延,非但上开房捐等无力支给,所留极少数职工之伙食亦难维持。”上次董监垫付费用已超出原计划的2 000万元,实在难请其再次垫付。金融处要求一切清理费用应自行筹措,但“可否体念小庄困难实情,赐予一面转恳军管会迅为复判派员接管,一面转商人民法院特许在接管以前,准将小庄所存白报纸20余盒及永安纱厂股票160万股先予解除扣押,由军代表监督,分别出售应用,俾得勉度难关。”(153)几天后,清理处又呈文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诉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但金融处因复判未定,不来接管,目前清理费用无法应付的困难情形。又陈述目前房租、水电等费用都已结清,理应将房屋退租,电话拆除,以减轻负担,但是由于被法院查封中,无法办理退租及拆除手续,而各种费用又无法再向董监请垫。经过考虑,“拟请钧院体会小庄实际困难情形,准予通融,将扣押之北京西路634及636号自有房屋二幢,或将小庄所存白报纸20余盒及有价证券等,均予先行解除扣押,由军代表监督,分别出售,俾资应用。”(154)清理处负责人的焦虑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法律程序上讲,其请求暂时未能获得批准。
军管会复判未定,金融处接管无期,解决房捐等费用已迫在眉睫。在等待金融处与法院答复的日子里,3月17日敦裕钱庄再次召开董监联席会议商议。因房捐事关政府税收,不能延缓,而董监已无力再垫付。决议将董监会所垫之原预算房租部分,暂时移充以资应付,至于房租部分,可待军管会金融处接管时,商请军代表就本庄原有财产变价划付。(155)(www.xing528.com)
就在敦裕钱庄为筹集清理费用纠结之时,军管会的复判终于下达了。5月23日,人民法院致函金融处,希派员共同前往敦裕钱庄启封,由金融处接管、清理并照判没收全部官僚资本。次日,陈寿山代表金融处会同法院书记员裘亦春到敦裕钱庄启封,并按照扣押财产清册逐一清点,由金融处接收。陈寿山发表指示:根据财产清册记载,除74.02%的官僚资本被判没收外,其余属于商股部分会予以发还。但是此前各董监垫付员工遣散费等约人民币3 000余万元,董监会议曾决定在发还的商股资产部分尽先划还,对此金融处不能同意。因为敦裕钱庄隐匿官僚资本一案,董监应负责任,筹集员工遣散费是应尽之责,已经垫付的员工遣散费,不能在商股名下划还。如果董监不愿垫付此款,可向顾心逸、顾诚斋追偿,与商股无关。(156)金融处的这种态度,充分体现了政府切实保障私人资本的政策。
敦裕钱庄被金融处接收后,首先要结清各种房租等清理杂费。北京西路634、636号的二幢宿舍楼,在金融处监督下标价出售,1949年9月其账面估价为25 171 308元,如今标价在2 000~2 500元之间出售,却无人问津,(157)以至清理处负责人不得不函请金融处予以收购,以示对敦裕钱庄的特别照顾。金融处经过研究,决定由信托部收买,作价2 000万元;生财家具物料及零星有价证券部分,金融处也予以收买,作价1 300万元。(158)并于6月15日办理了收购手续。
处置了房产生财等项,所有债务清理完毕,6月下旬,敦裕钱庄清理处分别编制了会计科、出纳科、文书科、股务科、庶务科的移交清册共计五本,呈交金融处。据最后统计,剩余资产总计现金19 448 729.14元,其中占74.02%的官僚资本部分计14 395 949.31元,依法没收;其余25.98%为私人资本部分,计5 052 779.83元,按私人资本股东比例发还,(159)也于8月31日以前办理完竣。至此敦裕钱庄在金融处接管并监督下进行的清理工作全部完成。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给敦裕钱庄造成的后果,以敦裕钱庄的清理结束而告终。
官僚资本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敌人之一,隐匿官僚资本便是与人民为敌。顾心逸、顾诚斋处心积虑,企图将孔祥熙、孔令侃之官僚资本据为己有的行径必将受到人民法律的严惩。顾氏兄弟由此获刑,成为上海解放后金融业中的第一例刑事案件,在同业与社会中产生极大影响。判处顾氏兄弟徒刑,没收其隐匿的所有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充分显示了政府保护国家财产的决心,同时对其他不肯坦白,仍在从事违背人民利益的人,也起到严厉的警示作用。敦裕钱庄自动申请停业清理,是受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案件影响而不得不为之的决定,在军管会金融处的监督下,持续半年的清理过程中,敦裕钱庄清理处负责人应该说是尽力筹划,与各位董监、股东、工会代表多次协商,屡次克服困难,无论是债权债务的清理,还是员工的遣散,各种清理杂费的筹集等,都能遵循金融处领导,大体顺利完成。而金融处在指导敦裕钱庄清理,特别是发还商股部分处理意见方面的指示,体现了人民政府维护合法商股的利益。
上海解放后,人民政府对私营金融业进行严格监管,惩治各种投机非法活动,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是符合正当经营的钱庄要求的。敦裕钱庄作为违法经营钱庄的一个特殊案例,从其违法经营活动被揭露,开始漫长的清理过程,直到最后的终结,充分显示了人民政府对私营银钱业严格监管的政策和坚决惩治违法经营行为的决心;同时也使其他钱庄认识到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分只是上海解放初期整个金融管理政策的一个方面,只有配合政府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改变过去的经营方式与经营方向,扶助工商经济的发展,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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