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刚解放,敦裕钱庄服从军管会金融处管理,以人民币为唯一通货,自5月28日起遵令改以人民币记账;也将钱庄董监股东名册及简历、客户名单及各种账册等报请金融处查核;遵照《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进行增资验资;参加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扶助工商业的两个放款银团,也参加了劳军活动等,但是这些并不能掩盖其隐匿官僚资本的罪行。
顾氏兄弟于11月8日被收押的消息迅速在同业中传播,一些客户得此消息,立即断绝同敦裕钱庄的往来,敦裕钱庄的业务几天之内便迅速下滑。11月18日主持庄务的副经理沈文浩向金融处申诉面临的困境:截至本日,本庄搁置款项已达9 500万元(投资联合棉纺贷款1 500万元、新华化工厂投资1 000万元、维新染坊厂投资2 000万元、准备金约3 000万元、账面不敷开支约2 000万元),敦裕钱庄全部资本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新增现金7 500万元已缴存人民银行,又2 500万元为资产升值。本身资金已无分文可供运用,日常放款俱赖存款应付。但是,“自经理被押后,外界已悉其事,致定活存款逐日激减,……查商庄10月底存款计定存32 000余万元元,活存7 100余万元。现截至上月17日止,只有活存4 000万元,定存12 000余万元。除提存付现准备1 100万元,暨上述不敷及搁置头寸9 500万元,放出款项仅4 000余万元,其余须留出备供翌日四成活存之提取及到期定存之支付。此留出之数,当日只能以一部分拆与同业,其收入存息平均约为25元,以收入息与支出息相抵,则每日约需亏损利息200余万元至300万元,而日常各项开支尚不计算在内。”可见,敦裕钱庄的正常业务经营已经遇到严重困难。由于定活存款逐日激减,放款自然紧缩,承做的长期生产贷款与投资等项又搁置了大额头寸,加上物价高涨,开支增加,形成入不敷出的局面也在所难免。而且,由于钱庄经理被押的事实已广为同业所知,一旦遇到周转不灵而向同业拆款,也必遭拒绝。考虑到以上种种情况,沈文浩等担忧长此以往,赤字势必逐日扩大至不可收拾,而钱庄原有资产也将无法保持完整,因而拟定了三项办法,以图挽救,具体为:(1)请金融处即日派员常驻钱庄,领导一切庄务。(2)前缴送人民银行增资现金股款7 500万元已近二月,希望体念目前困难,转商人民银行将该款及存息暂行发还,使钱庄能藉此推展业务,以保全钱庄原有资产。如果上款尚不能发放,可否每日所有收支由金融处监督,经审查核准然后照付。(3)如每日照前述情形继续亏耗,预计至下星期钱庄已趋于无法维持之境地。拟请准许将以前所投资于生产事业之资金先行设法移让与其他同业,又缴存人民银行之现金资本7 500万元必要时得无保抵借,以应付存户提取。(140)因为案件审讯期间,一切事实未能最后明了,金融处不能做出决定,敦裕钱庄负责人只能另想办法维持营运。
1950年1月13日,人民法院对顾心逸、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案进行判决,确定敦裕钱庄资本额中有74.02%为官僚资本,必须全部没收。同日下午三时,由法院派员会同金融处工作人员冯季蘅到钱庄检点、发封。客户闻讯,纷纷来庄询问,至此,敦裕钱庄各负责人感觉大势已去,对于以后业务的维持,即使勉力也不可能有为,因而由副经理邹樟、沈文浩致函金融处,主动申请自1月14日起暂行停业。次日,军管会金融处即回复“应准照办,并限期清理,仍将清理情形随时具报备核”。(141)于是,敦裕钱庄在《解放日报》和《新闻日报》刊登停业清理公告,并向客户承诺待清理就绪,必定期通知发还存款。
根据金融处限期清理的指示,敦裕钱庄负责人立刻主持对各种账目进行清查,发现结算至1月13日止,应收、应付账目相抵,不敷已达50 354 143.31元,考虑到放款及透支各款一时难以全数收回(已知内中约有呆账7 000万元),如果目前全数发还各项存款,显然与事实不符。经详细研究,制订了三种不同的存款发放方式,呈请金融处核示:(1)各种存款先付八成,其余另定期通告发还。(2)定期存款及同业存款一律结息至发还日止,先行全数照付;活期存款则另定发还日期,存息照发,不使客户有损失。(3)各种存款结至发还日为止,本金在50万元以下者(包括以前到期应领未领之利息在内)全部照付,以便充分照顾小额存户的利益;超过50万元者,除基数50万元照付外,其超过数额可先付七成,其余另定期通告,加算利息发还。基于敦裕钱庄资金周转已相当困难的情况,钱庄负责人也表示无论实施任何一种方式,都拟在生产投资作价转让及呆账收齐后,才能发还存款并解决敦裕钱庄清理期间费用,包括1月下半月薪给膳食约7 511单位,预计人民币28 631 932.00元。如果再有不敷,拟将目前营业所九江路214号房屋装修及自置北京西路634、636号房屋二幢,连同土地作价出让,以资弥补。(142)可以看出,清理办法是经过认真的研究,能充分照顾到存户的利益。负责人还表示清理期限预计十五天内可以完成,希望金融处能体谅困难,迅速批示,以便尽快开始清理以节省费用。
金融处收函后于次日下午2点半,便打电话给敦裕钱庄,促其召集此次增资以前之原任董监开会,讨论停业清理办法,补行呈报后才能做出批示。下午4点钟敦裕钱庄紧急召开临时董监联席会议,并由金融处工作人员冯季衡、陈寿山列席。冯、陈二位表示:金融处只对敦裕钱庄负监督清理之责,清理具体方法应由董事会自行商讨处理。敦裕钱庄此前之增资未依法请示金融处核准后办理,属完全违法行为,所以金融处不能承认新增资后的股份。而且增资之款又系以变卖暗账资产所得。敦裕钱庄资本既大部分为官僚资本,其暗账资产属于官僚资本之部分,自然予以没收。所有真正属于私人资本部分,金融处一定会发还。(143)会议讨论追认敦裕钱庄于1月14日停业清理,追认已呈送金融处的资产负债表、预算明细表、发还存款办法等文本。并推举甘础良、邹樟、沈文浩三人组成清理小组,负责敦裕钱庄的清理工作。由此,敦裕钱庄的清理工作得到金融处的核准,得以合法化。
清理工作包括债权债务的清理,房产生财的处置以及员工的遣散等。首先是债权债务的清理,敦裕钱庄注重维护存户的利益,所拟的发还存款方式获得金融处的赞同后,即在《解放日报》和《新闻日报》刊登通告。第一个通告称:本庄呈准上海市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自1月18日起开始,先行发还各种存款本息八成,其余再行定期发还,特此公告。”一个星期后,续发第二次通告:“本庄奉准于本月14日起暂行停业清理,所有存款本息业于1月18日起先行发还八成,其余二成本息兹呈准金融处定于1月26日起如数发还,逾期概不计息,特此公告。”(144)不分存款种类,全部先行发还八成,体现了对客户一视同仁的态度,比较公允。由于两个通告的广而告之作用,敦裕钱庄发还存款的清理工作很快便基本完成。
为了能够筹足发还存款的资金,敦裕钱庄负责人多方设法。敦裕钱庄于1949年9月与12月分别参加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扶助工商业生产的两个联合放款银团,至清理日为止,参加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的摊派放款尚有人民币10 068 750元,参加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的摊派放款尚余8个单位,(145)敦裕钱庄经与顺康钱庄协商,达成移让协议,在呈准金融处同意后,与两个联合放款处多次信函往来,最终将余额全数移让顺康钱庄承受。顺康钱庄则将相应款额拨交联合放款处,由其转入敦裕钱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理账户内。在具体的清理过程中,还涉及到与敦裕钱庄放款的几家工厂的往来交涉,清理手续非常繁杂,但在金融处的协助下,都能较好的完成。(www.xing528.com)
员工遣散问题是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敦裕钱庄对此也极为重视,专门召开多次会议进行商讨。最早谈及此事是在1950年1月17日召开的临时董监联席会议,各董事认为敦裕钱庄系有限公司组织,清理以后仅能就剩余资本请示金融处后,拨充员工解散以示照顾之意。并详细讨论了遣散费的具体来源:或将九江路214号庄址租赁,以其费用拨充解散费;或以北京西路自有之宿舍二幢出售,划出商股后,可将部分作为解散费;或基于私人交谊,由各关系人与员工分别恳切磋商以解决。金融处列席会议人员冯季衡、陈寿山强调,遣散问题还需要与员工协商,才能合理解决。(146)于是商议定期召开员工大会,征求大众意见。
遣散费问题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因而20日召开的员工大会上,职工积极发言,最后汇集为四条意见:(1)请董事会向法院提出要求,将本庄暗账资产部分中就法院确定已扣押的顾心逸、顾诚斋财产内,先划出商股应得部分,拨作员工遣散费;(2)请董事会就剩余财产包括营业所及宿舍生财、家具等估价,提出商股应得部分,作为员工遣散费;(3)请各董监、副理、襄理等尽可能给员工介绍新的工作,生活困难者尽先安插;(4)推王勤斯、姚祖康、朱庆江等五人列席将举行的董监联席会议,进一步商讨本庄清理后员工遣散问题。
21日召开临时董监联席会议,金融处工作人员冯季衡、陈寿山仍列席会议。会议基本通过了员工大会中提出的几项建议,拟将北京西路634、636号自有宿舍两幢产权连同生财及汽车10辆,请求金融处核准出售,除归还存户尚欠缺的2 000万元外,其余用作员工遣散费。冯、程二位提议讨论各点可由董监会备文向金融处申请;关于遣散费之支配,除副理、襄理外,应按各职工不同生活状况分别支配;并尽可能设法为员工介绍新工作。工会代表也发表意见,陈述各职工生活颇为艰苦,农历年关在即,却面临失业危机,痛苦情形难以言喻。而且,今日讨论的遣散费,大概仅有月薪一个月之数,必然引起大众反感。建议对于生活最艰难者,深望先有一个迅速而具体的办法予以照顾。(147)此次会议,资方与劳方基本达成共识,只等金融处的指示了。
24日再次召开员工大会,仍旧讨论遣散费等问题,冯季衡报告“上次董监联席会议决出售宿舍问题,今日上午向法院联系关于宿舍房屋事,法院表示已经法院扣押加封之一切财产目前均不得有所变动”,因此遣散费一节,除收回放款及生产投资等抵价存款外,仅余1 000余万元可资拨用,与实际所需相差太远。在此情况下,员工表示可采取:(1)请各董监各垫若干,充员工遣散费,将来在剩余财产内商股应得部分划还;(2)遣散费总数以8 000单位为最低标准,将来剩余财产内商股应得部分除还垫款外,如超过8 000单位,其超过数再行支配。并决定于次日举行紧急会议商讨此问题。
25日再次召开董监联席会议,金融处工作人员冯季衡、陈寿山以及工会5位代表人也列席会议。最后决议:遣散费总数准以8 000单位为限度,除以清理后的余款拨充外,仍然缺少5 000单位左右,暂由现任的10位董监每人垫付500单位,其总数以不超过5 000单位为标准,该项垫款将来就商股应得剩余资产部分尽先划还,如该部分划还垫款后尚有余数,应即召开商股股东会,由各经手董监向股东疏通,将多余数再发给员工。(148)至此,遣散费问题总算有了一个最终结果。资方为了节省开支,希望尽快完成清理工作,在资金不敷情况下,愿意自己出资暂垫款项作为员工的遣散费。尽管每位员工将领到的费用仅够维持一个月的开支,但能照顾大局,体谅钱庄面临的困难。总之,妥善遣散员工可谓敦裕钱庄清理工作中关键而又复杂的问题,经过金融处的参与指导,劳资双方多轮会议的协商,基本得以圆满解决,这也标志着敦裕钱庄清理工作接近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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