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裕钱庄成立于1941年5月,由江浙籍商人甘础良、邹樟等集股创办,庄址设于北京路清远里,1945年11月迁至九江路214号。初设时资本仅为法币50万元,属于一家中等规模的钱庄,主要经营存放汇等业务。以后几次增资,1946年1月增资为法币2 000万元,6月扩增为法币1亿元。1948年9月金圆券币制改革后,依照新规定调整资本为金圆券25万元。(126)自1946年7月始,由甘础良任董事长,顾心逸和顾诚斋分别担任总经理和经理之职,一直到上海解放。
如前所述,在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的制度下,除少数钱庄因投机行为被勒令停业外,大多数钱庄都能遵守政府法令,服从金融处的监管。然而,1950年1月14日,《新闻日报》在头版醒目处刊登了题名为“敦裕钱庄、大业公司隐匿官僚资本案判决:没收孔匪两起财产,豪门走狗顾心逸兄弟蓄意与人民为敌,各处徒刑三年分别科罚金6亿4亿元”的文章,内容如下:
“本市九江路214号敦裕钱庄,前总经理顾心逸、经理顾诚斋,隐匿战犯孔祥熙、孔令侃巨额官僚资本一案,经本市人民法院两月余之侦讯调查,业告审结,于昨中午12时在第一法庭宣示判决。顾心逸、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各处徒刑三年,并分别并科罚金人民币6亿元与4亿元,如不能完纳,以人民币10万元折抵一日易服劳役。经其隐匿战犯孔祥熙、孔令侃财产:敦裕钱庄资产属于官僚资本部分计74.02%,大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财产,没收。审判长宣读判决文后,两被告即予还押。”
同日,《新闻日报》第三版还几乎用整个版面刊登了此案的宣判书,(127)此前对任何违法金融机构的报道都没有如此大的力度,因而在当时金融业中引起巨大震动。
溯上海解放以后,新政府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投机违法行为,诸如私营行庄公司增资现金向外拆借或套用业务资金、暗账未依限呈报或呈报不实、黑市买卖金钞、收取暗息、账外巨额拆放等行径都受到惩处,数十家行庄受到警告、罚金、撤换负责人、停止票据交换以至勒令停业的处罚,而如对敦裕钱庄负责人的刑事判决尚属首次。因为敦裕钱庄总经理顾心逸、经理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的做法,是人民政府决不容许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接管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是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确定的政策。为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解放全中国,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联名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即“约法八章”,其中第三章明确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于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128)据此规定,上海解放后第二天即5月28日,上海市军管会便发布命令,对所有官僚资本进行彻查。因了解到敦裕钱庄有官僚资本嫌疑,所以同日即向敦裕钱庄发出公函:“查敦裕钱庄资本官私股份不清,本会为保障人民合法产权起见,特派徐里程为本会驻该企业军管特派员,代表本会实施监督与保护,仰该企业所有人员各安职守,照常生产营业,该企业负责人员应即将全部财产情况,据实造册呈报,倘有转移隐匿等情,呈报人应依法负完全责任,仰即切实遵照为要。”(129)金融处以徐里程为特派员,赴敦裕钱庄实施监管。
两天后即5月30日,敦裕钱庄又接到上海市钱业公会转达的军管会金融处第一号训令,要求呈报钱庄的股东户名、董监姓名及高级职员姓名,并填写截止5月29日止所有存款户名及余额表、放款户名及抵押品种类和数量表、代收款项户名及余额表、应解汇款及汇出汇款户名及余额表、仓库存货种类数量及货主名册、保险箱租户名册、露封保管人户名及其寄存物品种类和数量表、委托经租之房地产业主姓名及房地产所在地表等。并指示上列各处户名应分为三类填报:(1)属于国民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种化名出现者;(2)属于国民党政军特务机关重要人物,若与甲项有关但一时不能判明确属于甲项以及其他可疑者;(3)不属于以上两项者。同时强调“各行庄信托公司须明确保证不得假报、少报、漏报及故意将甲乙两项财产列入丙项,企图蒙蔽,并须具结。倘以后发现有以上情事致使官僚资本逃避者,按情节轻重依法论处,并负赔偿责任。”“上述各项报告限二日内填送到本会金融处以凭核办,不得延缓。在未经本处批复前不得将上述财产擅自发还或移动,违者由各行庄信托公司负完全责任。”(130)应该说金融处的要求是明确而严厉的,任何机构不得隐匿、移动官僚资本,违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顾心逸时任敦裕钱庄总经理,在接到钱业公会的通知后,第二天便向金融处呈报所需全部表格,包括股东名册、董监名单、高级职员名单、甲种活期存款户明细表、乙种活期存款户明细表、定期存款户明细表、活存透支户明细表各一份,同时代表敦裕钱庄填写了具结书,内称“以上各种表册内容如有故意蒙蔽伪国民党政军特务机关及四大家族官僚资本,致使其资财逃避,愿受法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特具切结为上。”(131)
8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公布《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要求所有行庄必须重新增资注册,规定上海市钱庄资本额为人民币6 000万~12 000万元,其现金部分不得少于最低资本额即6 000万元,允许以房地产及其他经认可之财产抵充,但不得超过总资本额50%,并规定凡已开业之行庄须于9月20日前补足资本,经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登记,才能发给营业执照。因敦裕钱庄在上海解放时资本为金圆券25万元,折合人民币后仅2元5角,已属微不足道。为此,敦裕钱庄召开董监联席会议,讨论补足资本办法。最后决定照《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增加资本为8 500万~10 000万元,原有房地产等估价后并入总资本额内。关于现金部分,先由各股东认缴,若有不足之数,再由董监设法筹足。(132)这次会议的另外一项重要议案是讨论顾心逸辞去总经理职务的请求。(www.xing528.com)
顾心逸在8月21日向董事会呈递辞职书,称“近以贱体失调,不时抱病”,“值兹庄务演进,日趋繁重之际,病体实感难以支持。”(133)要求辞去职务,以便疗养身体。鉴于其辞意恳切,经董监会决议,“暂准辞职,惟在依法补足资本期间仍请继续负责。”(134)对于董监会议的决定,顾心逸没有再推辞。
随后,敦裕钱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号召股东踊跃认购,在9月15日前认缴完毕。(135)9月18日,再次召开股东临时会,宣告增补资本已顺利完成,总资本额为人民币10 000万元,分作20万股,每股500元。其中,原资本金圆券25万元,折合人民币2.5元,连同原有房地产依法重估升值内划出24 999 997.50元,合成2 500万元;另外7 500万元则为各新旧股东认缴。(136)会议重修章程,并选出新的董事监察人。紧接着举行了董监联席会议,公推李思浩为新任董事长,(137)没有聘任总经理,但顾心逸仍在5名常务董事名单中,董事顾成斋仍继任经理。(138)
9月19日即华东区规定的增资期限前一天,敦裕钱庄缮具验资报告表一份,连同增资现金资本7 500万元送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验资凭证;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呈缴新订立的钱庄章程、组织系统、业务范围及营业计划、新股东名册、新董监事及经理人姓名籍贯简历、申请登记前之营业实况、上期决算损益情况、验资报告表、财产增值表、营业执照影本、印花税款等规定各文本,申请重新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敦裕钱庄的拟增资本达到10 000万元,在当时属于具有较强实力的钱庄,不过在接下来查验资金的过程中,敦裕钱庄的问题彻底暴露。自上海解放之日始,敦裕钱庄便一直处于金融处派员监管之中,然而敦裕钱庄整个筹划增资的过程,包括呈缴增资现金和所需的一切文本资料,始终未依法请示金融处核准后办理,这已是非常恶劣的行为。更严重的是,在后期审查时,根据敦裕钱庄会计主任钱厚培等的坦白,敦裕钱庄的增资来源是以变卖暗账资产所得,而暗账资产系属隐藏的“官僚资本”。各家钱庄以暗账作为增资来源,在当时是普遍现象,而且人民银行方面也承诺1949年8月31日之前的暗账既往不咎,问题是敦裕钱庄的暗账属于“官僚资本”。在上海解放之际,金融处已接到敦裕钱庄藏匿有“官僚资本”的密报,因此当即派员对其实施监督,但是总经理顾心逸代表敦裕钱庄竟于5月31日呈交不实的具结书;不仅不依法缴出官僚资本,反而作为增资之来源,严重违背了人民政府的法令。
其后,金融处工作人员多次与顾心逸、顾诚斋谈话,但二人顽固成性,始终执迷不悟,拒绝坦白,以至于金融处监督敦裕钱庄五个多月,而不能对隐匿的官僚资本进行接管。鉴于此种情况,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法院以涉嫌隐匿“官僚资本”罪,将顾心逸、顾诚斋收押。
经上海市人民法院两月余的侦讯调查,弄清了事实真相。顾心逸,江苏籍人,曾在前中央银行总行、财政部、中央信托局任职,后担任同孚商业储蓄银行经理。顾诚斋为其胞弟,一直从事商业活动,两人同时进入敦裕钱庄。1946年6月底上海金融业发生风潮,敦裕钱庄于7月5日缺单达2亿元法币,情势极为险恶,顾心逸受人之托于当晚紧急向孔令侃求助,孔令侃即以金条百根弥补,才轧齐头寸,使其渡过难关。事后一部分董事辞职,于是召开会议改选董事会,除原董事甘础良、邹樟、邹定荪、杨文明四人留任外,新增顾心逸、顾诚斋、沈文浩等五人为董事,并聘任顾心逸为敦裕钱庄总经理,顾诚斋为经理。由此,二人进入敦裕钱庄并充任要职,实际上充当了孔祥熙、孔令侃父子的代理人,以后通过蚕食的方法,使官僚资本占到总资本的74.02%。另外,大业地产公司完全是孔系投资,由顾心逸、顾诚斋二人出面经营的企业。上海解放后,军管会多次收到密报,告发上项两大财产是孔系投资,顾心逸、顾诚斋二人实为代理人,经金融处、房地产管理处调查属实。金融处于上海解放时即派员监督敦裕钱庄,以免有官僚资本逃避的事情发生。但在监督的五个月中,二人不服政府的多次教育,始终不能主动交代。自11月8日移送人民法院审讯期间,“又狡黠万状,蓄意违反人民利益,采取与人民为敌的态度。”上海市人民法院经过广泛调查,数度审讯,并经敦裕钱庄员工协助,获得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于1950年1月13日中午12时在上海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宣布判决:顾心逸、顾诚斋不服教育,抗拒坦白,若不严加惩处,“不足以改造成为新人和教育社会”,又鉴于其犯罪性质,“系为隐匿官僚资本,不同于普通刑事”,因而对二人各处徒刑三年,并分别科罚金人民币6亿元与4亿元;如不能完纳,可以人民币10万元折抵一日易服劳役;其隐匿战犯孔祥熙、孔令侃之财产全部没收,包括:(1)敦裕钱庄资产属于官僚资本部分,总计74.02%。(2)大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包括四川中路36号迦陵大楼10楼全层,长乐路杜美新村5号、6号四层楼洋房两幢(连地皮),梵皇渡路太平里全里27间平房(连地皮),以及汽车、股票等。(3)顾心逸、顾诚斋财产部分,包括林森中路、长乐路、同孚路等多处房产(连地皮)及其屋内全部家具器物、汽车等。(139)
判决书宣布后,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及房地产管理处立即分别派员,分赴上述各处清点扣押“官僚资本”。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的罪行一时被街谈巷议,更在金融同业中引起震动,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敦裕钱庄不得不宣布停业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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