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钱业公会是上海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业同业组织,虽然正式成立于1917年,但早在清朝乾隆年间已有雏形,即设于内园(今豫园的一部分)的钱业总公所。早期的钱庄集中于上海老城厢,上海开埠后城北租界里的钱庄逐渐增多,于是出现了南市钱业公所和北市钱业会馆之别。南北同业,有各自的市场,分别议订行市,各自为政,内园则为南北市钱业总公所,并成为南北钱业共同的集会议事场所。民国成立之后,钱业业务繁荣,金融地位日益巩固,日常应对事务增多,此时南北同业分设,遇事隔阂,不便于互通声息,于是1917年2月23日举行南北同业联席会议,决定合并成立“上海钱业公会”,同时公所、会馆和内园依旧保留,自此上海有了统一的、更加规范的同业组织。统一后的钱业公会屋址,初设在宁波路兴仁里,1922年迁入宁波路隆庆里自建的四层大楼。
上海钱业公会和其他工商业同业组织一样,基本任务是制订统一的行业规则,并严格限制入会会员资格。其具体职能可以从共同制订的“钱业业规”和“公会章程”中体现出来。“钱业业规”于1900年始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之后多次重修,主要是制订行业统一的业务规则,如营业时间、营业种类、市场及行市、单据的使用、业务手续、存放款规则、埠际往来事项等,起到规范营业、消除竞争、维持市场秩序之目的。“公会章程”则制订关于公会的性质和任务、会员资格的审查、会员入会与退会的流程、领导层的任免与职责、会员大会和理监事会议的召集等方面的规则,以维护会员利益,保障公会规范有序地运作。
1933年是上海钱业由盛而衰的转折点,已有十多年历史的上海钱业公会也经历了多次政治与经济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有着长期自我管理经验的同业组织,其发展已相当成熟,因此分析这一年修订完成的《上海市钱业同业公会章程》,可以对钱业公会的职责与功能有更深入的了解。《公会章程》第三条规定了公会的宗旨,即“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第四条规定公会的会务有10项,包括“(一)关于业务之研究及指导事项;(二)关于金融之流通及发展事项;(三)关于同业之维护及纠正事项;(四)关于同业之征询及通报事项;(五)关于同业之评议及调处事项;(六)关于同业之调查及编纂事项;(七)关于同业贸易事项,得呈准地方主管官署设立同业市场,以调剂市面供求之缓急;(八)处理其他关于同业之事项,但以其事务之性质为本公会所得处理者为限;(九)办理合于第三条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项;(十)关于同业有利害之事项,得建议于地方行政官署或本市商会。”(79)
钱业公会的宗旨,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维护“同业之公共利益”,二是“矫正营业之弊害”。第一层意思无需多言,第二层意思则表明钱业公会负有约束同业之责,即“矫正”营业过程中的问题,这在第四条第(三)、(五)两项中有进一步的体现,可以认为钱业公会是一个具有行业“自律”性质的同业组织。这也可以解释上海钱庄在“白银风潮”时期请求政府“救济”之前,钱业公会虽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而能够拥有久远的历史,其原因在于钱业公会拥有的行业自我约束与协调能力,足以保证同业之间的有序竞争与共同发展。第四条第(七)、(九)两项则表明钱业公会介入会员钱庄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功能,代表同业与政府各方交涉。在1931年《银行法》风波、1933年“废两改元”币制改革、1935年“白银风潮”等涉及钱业重大利益问题的事件中,钱业公会与南京国民政府当局频繁往来,向政府表达诉求,进行申辩、抗争等,竭力维护会员利益,便是体现。
当然,作为经济的核心,金融的发展与稳定直接关乎经济大局,因而钱业公会也把“金融之流通与发展”,维护市面之稳定,视为责无旁贷。1946年最后一次修订《上海市钱业同业公会章程》时,增加了两项会务,即“办理有利于同业之公共事项”、“建议于政府有关于金融业法规及设施兴革事项”。(80)综合而言,钱业公会是一个维护同业利益的组织,也是一个沟通钱业与政府、社会各界的中介机构。
钱业公会初创时机构设置比较简陋,仅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主持一切工作。以后随着钱庄业规模以及影响力的变化,钱业公会的内部组织结构也多次调整变化,管理层设置多次变更和扩容,如1922年开始实行总董、副董和董事制度,1928年变更为主席和委员制度,1943年起又实行理事长和理事制度等,管理层人数最多时达到40人左右。第一、二届正会长为上海钱业耆宿朱五楼,而福源钱庄经理秦润卿从第三届开始主持钱业公会,一直连任至第九届。存诚钱庄经理沈日新则自1946年开始担任理事长,直到上海解放。(81)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之际,钱业公会注册会员是80家,仍然保持着相当的规模。钱业公会的日常运作机构为第十四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系1948年3月1日换届。其中,沈日新担任理事长兼常务理事,另有常务理事6人和13位理事、7位监事,年龄大多在45~65岁之间且全部为江浙沪籍人士。总体而言,27位负责人都有着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他们中的多数属于行业中的翘楚,详见表3-1。上海解放时,银行公会因多名负责人告假或离沪,致使理监事会议无法正常举行,而钱业与其完全不同。钱业公会所有负责人员包括理事长、全体理事、监事全部留沪,与同业一起应对时局变化。
表3-1 1949年9月上海钱商业同业公会会务负责人调查表
(续表)
资料来源:《上海市同业公会调查表》,1949年9月27日,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档号S174-4-1。
从1949年5月上海解放,到当年底钱业公会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合并的七个月时间里,钱业公会的议事决策机构运作正常,常务理事会议、理监事联席会议均能如期召开,根据统计,自1949年6月7日至12月27日,钱业公会相继召开第14届第67~93次常务理事会议,另在8月31日召开常务理事临时会议,总计28次,平均每个月开会4次;自1949年6月25日至10月19日,相继召开第14届第16~20次理监事联席会议,另在10月21日和12月29日召开临时理监事会议,(82)共计7次,平均每个月都会召开会议。钱业公会如此频繁地召开组织会议,讨论同业亟待解决的各种问题,可以说,这一时期的钱业公会较好地履行了公会的职责。
面临上海解放的时局变动,钱业公会和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一样,不仅遵从各自宗旨,维护本会会员利益,而且能够求同存异,在纷繁复杂的时局变化下共同维持金融市场的安定。在中央银行主体部分已随国民党政府迁往广州,时局动荡群龙无首的情况下,1949年4月26日钱业公会和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三业公会联合成立小组委员会,意在加强金融业的内部协调,共同处理日常事务和紧急事项,一个月的时间里开会达21次。另外,混乱时期的各类突发事件层出不穷,人员出走情况也十分严重,比如对于金融业日常运作至关重要的机构票据交换所,由于原有执行委员会会员离沪而陷于瘫痪状态,银、钱两业公会便迅速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公会的相应职能,以应付危局。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后,三业公会审时度势,以大局为重,配合新政府的金融政策,致力于恢复正常的金融秩序,如规定营业时间,要求会员不得推诿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圆券收兑点,向会员传达军管会金融处的训令等等,成为新政府与私营金融业的联系中介。在新政府对金融业实施最初的整顿管理中,钱业公会也积极行动,与新政府进行频繁沟通。应当讲,上海解放初期的钱业公会在同业中享有极高的威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规模较大的常设性团体,钱业公会日常运作的维持,除了公会负责人勉力尽职外,会员钱庄在财力方面提供了主要支持。钱业公会日常运作的一切费用均由会员钱庄承担,主要包括月费和捐款。若有新庄入会,则交纳一次性的入会费。当时钱业公会除了核心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外,下属机构还有会馆、内园、福利性质的怀安会,以及钱业中学。每月的日常性开支主要有薪水、膳食、印刷、营缮、书报、文具、水电、广告、什费以及各种捐垫款等,以上海解放的当月1949年5月计,钱业公会及下属机构的总支出约28 465元;在收入方面,主要是各庄交纳月费共9 928元,各庄捐款24 000元,另有假座费315.2元、房租82.56元、利息约14 834元,(83)收支相抵,仍有余款20 694.76元。
上海解放后,钱业公会及下属机构的主要收支项均明显增加,如6月份薪水共支出299 460元,膳食58 800元,其他开支达314 642元;收入方面也增加了,其中各庄所交月费和捐款共达598 000元,假座、房租收入共13 550元,利息收入62 716元,(84)两者相抵,仅余1 364元。其后,1949年7、8两月钱业公会的总收入合计为6 112 363元,支出总计达2 474 439.8元,(85)尚余3 637 923.2元。而到了钱业公会结束前的11月,公会总收入8 220 611元中,其中会员月费收入共达2 500 400元,其他收入增加更多,如地捐收回2 506 400元,假座、房租收入共1 714 866元,利息收入共1 498 945元;总支出为5 193 912元,(86)收支相抵,盈余可观。可见,依靠会员钱庄的支持,解放后钱业公会保持了收支平衡,而且财政状况的趋势也是好的,完全可以认为其会务运作不存在财务上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钱业公会的机关刊物《钱业月报》在上海解放前夕停刊。《钱业月报》创办于1921年,是公会与会员沟通信息的重要媒介,也是社会其他行业了解钱业的重要渠道。但由于上海解放前夕各会员钱庄经营每况愈下,所缴之月费、捐费不敷公会日常运作,《钱业月报》的经费得不到保证,甚至有赖主编魏友棐个人垫付开支,垫付额达金圆券5 704万元,以至于1949年5月无力出版。根据解放后新政府的有关规定,《钱业月报》如果要继续出版,就必须重新登记。经钱业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钱业月报》暂缓登记,各种物品暂移交公会,至于对魏友棐的欠款,以对开白报纸一令拨归魏友棐抵还欠款。(87)公会出于紧缩开支的考虑,《钱业月报》不再复刊。
上海解放伊始,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是实施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钱业公会则在各会员钱庄和政府监管当局之间起着沟通与联系的作用。军管会金融处对钱庄发出的命令,全部以发布“银钱业训令”的方式通过钱业公会传达的。钱业公会接到金融处的第一号银钱业训令,即为严查各钱庄内可能隐藏的“官僚资本”,金融处训令钱业公会尽快通知所属会员钱庄,及时向金融处登记官僚资本,在不经金融处批复以前不得将官僚财产擅自发还或移动,明确违者将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各钱庄具结。钱业公会立即将此训令转告各会员钱庄,要求务必遵行。(88)由此,主管当局得以迅速掌握上海钱庄业的资金、人事和主要业务情况,并切断钱庄业与旧中国的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之间的联系。如果没有钱业公会的协助,主管当局难以在短时期内顺利达到清审目的。
对于政府关于监管整顿私营金融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钱业公会基本持配合态度,予以遵行。与此同时,钱业公会依然遵从公会宗旨,以维护会员利益为重要职责,这集中地反映在钱业公会对政府颁行《华东区管理私营金融业暂行办法》所持的态度。1949年4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私营金融业的登记程序、资本标准、业务经营范围等有严格规定。(89)《人民日报》并发表社论《我们的私营银钱业政策》,指出“我们对私营银钱业就必须严格管理,促使并限制其只能向有益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取缔其一切非法投机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对私营银钱业的基本政策。”(90)华北金融管理当局还曾对解放初期天津钱业的基本状况做了如下评判:“其中正常经营业务信用卓著者已寡若晨星,而若干钱庄银号则专以图业外之暴利为主,另立后账,经营非法业务,投机倒把已成积习,弃商信于不顾,以违法为日豪,扰乱金融市场,影响民生,久为社会所诟病。且有勾结官僚资本,依恃特殊势力操纵市场者。天津解放以后,上述种种恶习虽有若干改变,但至今犹未根本革除,为新天津经济建设计,决不允许违反人民利益之庄号继续活动,……各钱庄银号应即仰体斯旨,经营合法业务,以期调剂社会资金走向生产,从而协助政府发展城市建设工作。仰该会负责各会员钱庄银号勿存幸免之心,而应谋求正当发展为要。”《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还专门有针对钱业部分的补充说明,对钱庄增资验资有进一步的严格规定,并明令钱庄“不得承做个人信用放款”;即日取消“存放同业及同业存款两科目”,余额一律限期结清。(91)
上述文件传到上海,钱庄业受到了很大的震撼,认为华北新政府对私营银钱业的整顿力度是极其严厉的,因此对上海地区即将出台的管理法规不无担心,意识到其合法经营地位及营业范围都必须得到新政府的重新确认。钱业公会专门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未雨绸缪,在详细研究上述文本的基础上,讨论达成共识,准备提请金融处参考。具体内容有7条,即:(1)关于上海钱庄的经营业务,请予加入监营仓库及买卖证券业务;(2)关于禁营业务,行庄签发本票由来已久,视同现金,为商业所信赖,请仍准签发;对于不准“代人出面保有财物”,其与准许经营“保管贵重物品”之区别,未能明了,请予解释;(3)关于增资最低数额,沪市将来请照天津成案办理;(4)关于缴款验资期限之规定,请于资本缴足办理验资手续完成之后,即予如数发还;(5)关于补足资本之期限,拟请将来参照天津成案宽展期限为五个月;(6)关于造送营业报表,为节约人力物力起见,拟请免其每周造报,只于月终造送月计表一次,并免其造具各项科目明细表;(7)关于现钱庄银号现金增资部分,希望能与银行一律改为百分之五十。(92)以后,钱业公会将以上各项讨论结果与银行公会方面的意见合并起来,共同向有关当局提出。(www.xing528.com)
增资问题是钱庄获取营业资格的首要问题,因此钱业公会在上述问题中尤其关注对钱庄增资额度的规定,主张应从宽要求,与银行公会一起正式向当局提出增资标准时,建议银行资本可分为三级:甲级4 000万元,乙级3 000万元,丙级2 000万元,钱庄依此比例照减。(93)钱业公会建议的增资标准,甚至低于华北地区。《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规定可依其营业地点之不同在2 000万~5 000万元之间选择,而钱庄限定在300万~600万元之间。上海作为金融中心,银行和钱庄的整体实力也最强,其最低资本额不可能低于上海之外的地区。因此,这样的建议不可能被政府当局接受。1949年8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区司令部公布《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时,规定上海钱庄的增资标准应在6 000万~12 000万元(现金最低不得少于6 000万元),并限期一个月内完成增资。另规定信用放款数额不得超过存款总数之半;存款保证准备金活期存款为7%~15%,定期为3%~8%;付现准备金活期存款为10%,定期存款为5%。还特别对钱庄的业务范围做了规定:不得经营解放区外及国外汇兑;不得经营信托与储蓄业务。(94)可见,政府当局对钱业公会的建议进行了认真考虑,但不会被其意见左右,新政府对私营金融业严格整顿和监管的原则不会改变,一家正当营业的钱庄必须具备充实的资本和合法的营业范围。
增资额度固然为钱庄所重视,而增资途径同样不能回避。以往钱业增资时,和银行一样往往是由暗账中转出资金,如今新政府是否允准暗账增资的合法性,也是钱庄最为关心的问题。各家钱庄将相关疑问汇总到钱业公会的理事会议上,大体为:(1)钱庄中的暗账应否公开直接分配于各股东,作为增资之用;(2)近两月来之赤字可否于暗账弥补,或在6个月之后再行统算;(3)黄金能否作价售于人民银行,其申请手续如何;(4)如以房地产升值折价增资,目前应由何机构办理估价事宜;等等。(95)钱业公会召集附属的法规委员会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讨论,并汇总各方意见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提出5条建议,即:(1)黄金按照大头七十元作价,请予加增;(2)兑换手续如何,应向何处申请,成分若干,可否增为百分之五十;(3)8月31日以前之暗账是否可以不溯既往;(4)暗账内之存款放款是否可以地下拆放论;(5)暗账内之资产如已变为现金转为现金账,现在已无对方科目,是否可以不问其来源,可以免造资产负债表。(96)由于受解放前金圆券恶性膨胀、市场监管失序等影响,上海解放伊始整个私营金融业的营运资力急剧下降,既要遵循新政府的增资规定,又得维持日常业务经营,是多数钱庄面临的难题,因而钱业公会适时向政府当局表达上述提议和交涉,基本上代表了同业的意愿。也正是钱业公会和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的联合诉求,促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关于《华东区私营银钱业暗账合并正账处理办法》的颁布。
9月20日是完成增资期限截止日,在80家钱庄中,有77家钱庄完成增资。除嘉昶、谦康两家钱庄已分别于6月、8月被金融处勒令停业外,真正无力完成增资的钱庄仅永生一家。(97)钱业公会代表同业及时地、主动地与政府当局沟通,政府当局也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变通,所以大部分会员钱庄对《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持认同态度,陆续办理了增资手续。
在完成增资登记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开始对私营行庄进行全面的验资和经营情况的检查,数次发现某些钱庄在增资来源、暗账呈报、业务经营、会计处理等方面有违法行为,并进行了严厉处罚。如永裕、鼎康、协康、衡通、福利、大赉、义昌计7家钱庄,被检查出有账册记载不实,增资现金向外拆借、套用业务资金等情况,被处以停止票据交换2~3天。(98)又如安裕、镇兴、安康余、恒巽兴记、慎德、同余共6家钱庄,被查出有部分暗账未能遵照规定依限呈报,被处以警告并罚金200万~1 000万元。另有怡和、其昌、宝昌、瑞康诚、五丰、建昌等钱庄的增资股款中有部分套用业务资金,因其违法情节较轻,仅受到警告处罚。(99)继有春茂、信孚永与汇大钱庄等被查出有虚设暗户、私营拆放、虚报库存、黑市售金等违法投机行为,被勒令暂时停业整理。(100)钱业公会在收到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以上通函之后,均立即将通告分送各会员钱庄,要求遵办并示警其他钱庄。
不过,钱业公会对于那些处分过重的案例,往往会根据所掌握的具体事实,替这些钱庄向有关当局申诉,有关人丰钱庄的处分就是一个典型。1949年7月1日,金融处发出银钱字第12号训令,称人丰钱庄“六月卅日交换差额,未能按规定时间补足,着即停止营业”。(101)该庄即于7月6日向钱业公会书面报告,称6月30日该庄派员赶赴人民银行补足交换缺额头寸,只是因为人民银行门口临时被卡车堵塞,结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但与限定的解缴款时限“仅数分钟之差”,而“蒙受严重处分”,希望钱业公会转函金融处,“代陈衷曲”,准予恢复营业。(102)钱业公会即于7月8日致函金融处,说明人丰钱庄从6月2日开始交换到6月29日,仅于6月14日退入票据一纸,金额32 000元;至于6月30日“该庄补缺逾时,出于意外阻碍,情节尚轻,理合具文代为呈明,仰祈钧处鉴核,准予衡情处罚,免其停止营业。”(103)结果金融处对人丰钱庄的处分由停业改为整改三个月。9月26日,人丰钱庄再次致函钱业公会,称:已根据金融处的要求补足资本,所有会计账表及处理手续也已切实整顿,并由股东会改选新的董监,聘任了新经理,保证以后一切遵照《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合法经营。现已依限完成增资,正在办理缴验资本,等候核准登记手续。只因遵令停业将近三月,没有了营业收入,全庄职工30余人,薪给开支至艰,希望能够早日复业,否则延迟一日即难免增加一日之亏负,请求钱业公会“即予备文转呈上海市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准予在核准登记之前,先行恢复营业”。(104)钱业公会体恤人丰钱庄的困难,再次致函金融处,请求对人丰钱庄“准予在验资之前先行恢复营业”。(105)金融处经过核查后,采纳了钱业公会的建议,并以银钱字第34号令回函钱业公会,以该庄既已遵令办妥核准登记及验资手续,“在未经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以前,准予自十一月廿一日起,先行复业。”(106)
当然,由于在增资验资过程中,私营行庄涉及投机违法行为的案件的确比较多,以至于验资工作不得不整体地拖延下来,金融处对人丰钱庄复业申请的处理也在一个多月之后了。类似于人丰钱庄的申诉事件,在其他钱庄上也有体现。钱业公会对会员钱庄的了解,自然胜于金融处。上海解放,金融处初建,在对钱庄进行整顿监管的过程中,钱业公会的功能甚至相当于金融处下设的二级机构,负责对钱庄实施基层监管。但是,于钱庄而言,钱业公会仍然是同业利益的维护者和代理人。
在与有关当局交涉关于整个金融业的业务问题时,钱业公会往往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一起,联名提出交涉。如上海解放初始,军管会曾一度对全市各处仓库实行军事管制,这对金融业的各类抵押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钱业公会便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一起呈文金融处,要求转饬有关仓库驻军允准移动若干种类的客货。又如当时银钱业共同办理的票据交换所一度因行庄营业清淡,无法承担日常维持经费。钱业公会便与银行公会一起会呈金融处,要求仿照平津办法将票据交换所移隶人民银行接收改办。然而,政府当局经过权衡考虑,表示仍照旧例暂由银钱两公会办理,至于该所经费问题,人民银行可贴补一部分,进一步的解决办法会在以后确定。另外,上海解放之初,银钱业须按收益额向上海市直接税局缴纳4%的特种营业税,在私营行庄来讲,负担稍重。钱业公会理事长沈日新亲自出面,会同银行公会副会长王志莘一起,向上海市直接税局递具节略,请求将特种营业税税率改为2%,并以收益科目减除损失科目为课征计算标准。(107)
存款是金融业营运资金的重要来源,如何吸取更多的存款,自然是各营业行庄的关注所在。但对于新的存款种类的确定,钱业公会的态度颇为慎重。解放后不久,钱业重要成员福源钱庄提出,“银行方面有办理折实存款者,吾业似未可落后”,要求提请讨论公决。钱业公会讨论后认为,“新华银行办理折实存款,系受中国银行之委托,完全义务,至其他商业银行方面,尚无所闻。日后如果商业银行有所规划或请示,吾业自应同时进行,目前暂缓申请。”(108)
对于存款期限,原先华东区行规定定期存款最短期限为7天。但是,在物价波动频繁且波幅较大之时,这一限定往往不利于吸收存款。1949年11月,上海市场发生了解放后第三次物价风波,也是最严重的一次物价上涨风波,钱业公会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洽商后,一致认为应缩短对于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遂于12月1日联合致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出:物价突然波动,利率随之日增,定期存款因为七日所限,不但无法吸收新存款,即原存者一经到期,亦提取一空。市面流动资金,尽流入黑市及商品市场,致使暗息愈累愈高,物价亦愈抬愈烈,正当银钱业受此影响,易形成资金枯竭、业务萎缩之现象。三公会请求华东区能行将定期存款最短期限改为3天,使游资有所归宿,也可稍减银钱业之困难。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收到三业公会联合致函后,认为分析颇有道理,便指示从1949年12月9日起,各行庄定期存款最短期限可改为3日,但仅限于合法经营之工商业,至于个人定期存款最短期限仍为7天。(109)
钱业公会制订的“业规”,带有中国本土金融业的特点,与近代银行业有较大的区别。随着中国金融近代化的推进,钱业不仅在业务经营范围,而且在经营方式方面逐步向银行业靠拢,这一趋势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体现出来,尽管银钱两业间的差别依然存在,而钱业公会在推动促成这一进程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上海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曾向各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提出了会计工作八项改进方法。钱业公会立即分函各会员钱庄,要求遵照办理:(1)传票必须依次编列号码及分别注明现金或转账,转账中并应分别注明他行票据或本行票据,及对方科目对方传票之号码等;(2)各票据记录及转账日记账应克速添置;(3)每本分账户前均应添加目录;(4)现金收付账必须填注会计科目及摘要;(5)质押品记录账及放款分户账均应注明押品名称数量、市价、期限、利率等;(6)转账日记账、及现金收付账、仍用旧式者应克速改为西式;(7)日计表月计表库存表等均应保留底本已备查考;(8)转账性质之收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收付之。(110)当时钱业接受的票据业务逐渐增多,钱业公会于是根据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指示,及时将多次开空头支票的客户名单印刷出来,分送给各会员钱庄以备随时注意查对,并明确函示“凡列入上开名单之客户,于一年内申请开户往来者,勿予接受。是为至要。”(111)这样,钱庄业在提高业务经营方法的同时,也成为了良好工商往来秩序的维护力量。在这一过程中,钱业公会的作用功不可没。
如同上海其他工商团体一样,钱业公会还承担着对公众事业的捐助义务。上海解放时,公会尽管经费拮据,仍应沪南区救火联合会东区救火会之函请,同意每月捐助人民币500元,并将6、7、8三个月的补助费1 500元一次付给该消防团体。(112)而对政府方面提出的募助要求,钱业公会也力求不落后于其他团体。如为响应政府劳军捐款的号召,支持尚在进行中的解放战争,钱业公会曾与银行公会约定共同捐款1亿元,两业按二六与七四之比率办理,据此钱业各庄完成了2 700万元的认捐额。但因后来信托业的捐款并入银行业计算,且银行方面表示确实可收之数已达7 500万元,希望钱业捐款能凑成3 000万元之整数。此时,钱业了解到其他各行业对劳军捐款的认额,如上海各纱厂达到10亿元,进出口业为2亿元,染织业为3亿元,不希望金融业的认捐数相形见绌,即召开各庄经理会议,讨论决定把认捐数从2 700万元增加到3 000万元,(113)但实际上最后认捐总数达到3 022.1万元,如表3-2所示。
表3-2 1949年7月各家钱庄劳军认捐额统计
(续表)
说明:表中统计的捐献总额为3 028.1万元,而非前文中所述的3 022.1万元,两个数据为同一个档案文件。
资料来源:钱业公会第14届第17次理监事会议及各庄经理会议记录,1949年7月29日,上海市钱业公会档案,档号S174-4-3。
钱业公会与银行公会的互动由来已久,解放后在金融业共同面对的各主要领域里也维持着这一格局。解放伊始由于经费拮据,钱业公会注意节省办公经费,曾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专门决议:印发通告等尽量利用前银钱业联合会准备会的库存旧存纸张,并节用水电及电话。(114)除节约开支外,钱业公会一度把所属之场馆出租作为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曾规定公会三楼议事厅收取借座费,会员收费人民币2 000元,非会员收费人民币4 000元,借用内园宴客每席收费人民币1 000元。以后经济状况有所好转,遂将三楼议事厅借座费改为会员以10元为基数,非会员以20元为基数,内园借座费每席为5元为基数,每元照折实存款当天牌价一个单位计算。(115)8月21日《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颁行后,各庄均面临增资的压力。钱业公会在与当局交涉各种变通办法缓解会员压力的同时,公会的职工主动提出,为减轻同业负担,自愿于9、10两月每人先支半薪,其余半数俟营业转机获利后补发。待到9月下旬同业增资顺利完成后,公会遂决定补发9月份各职工尚未领支之半数薪给。(116)钱业公会为会员钱庄服务之宗旨由此可见一斑。
综上,在时局与制度环境发生巨变之际,钱业公会依然坚持正常运作,从维护同业利益出发,指导本业积极应对。在钱庄增资和验资检查中,钱业公会为维护同业利益向政府主管当局争取权益的同时,也做到配合政府政策督促钱庄增资,并对那些违法钱庄的行径予以公示警戒。对于钱庄面临的其他各项事务,钱业公会或单独,或与银行公会、信托业公会联合,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充当联络中介。
因此,虽然上海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对私营金融业雷厉风行地实施监管整顿,但从整体上看,钱业公会的会员数量没有大的变动,在上海金融秩序逐步趋向稳定的过程中,上海钱庄也基本实现了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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