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原日占区的金融业进行清理整顿,上海钱庄业面临新一轮的重新洗牌。1945年10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上海市商营银钱业清理办法》,勒令自1937年“八·一三”以后成立之钱庄,一律停业清理。(19)因此,战时未向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登记的181家钱庄全部关停,上海钱庄家数再次跌向历史低谷。
在战后仅存的48家钱庄中,有29家钱庄属于抗战之前即存在的汇划钱庄,在汪伪政权时期被迫由合伙组织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制,也就是说,历经200余年的风雨雪霜,硕果仅存的传统意义上的老钱庄只有29家了。其中,除滋康一家钱庄在抗战期间向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领得营业执照外,元盛、五丰、仁昶、安康、安裕、存德、同润、均昌、均泰、惠昌、怡大、信孚、信裕、致祥、振泰、顺康、义昌、福康、福源、赓裕、滋丰、庆大、庆成、鼎康、徵祥、衡通、宝丰和聚康28家钱庄,是在战后向国民政府财政部补行注册而获得继续营业资格的。另外,福利、金源、信中、信和、其昌、永隆、敦裕、怡和、存诚、慎德、宝昌、泰来、同康、汇大、嘉昶15家钱庄是在抗战期间已向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领得营业执照,因而是合法的;而上海永庆、裕康、元成和建昌4家未入园钱庄属于战前早已成立,战后也依据相关法令向国民政府财政部补办登记后而合法化的。
在战后金融业清理整顿时期,虽然不允许设立新的金融机构,但是财政部于1945年9月公布《收复区商业银行复员办法》,对于已被财政部核准注册之银行,“因抗战发生,停止营业或移撤后方者,得呈经财政部核准,在原设地方复业。”(20)1946年1月又补充规定,对于那些未经财政部核准注册,在抗战前已经设立的钱庄,若于抗战期间停止营业者,可在三个月内呈送规定的各项文件,经财政部核准后,也可在原设地方继续营业。(21)在此宽松条件下,相当一部分人开始各显神通,通过特殊势力和各种关系,假借战前或战时停业钱庄之名而申请“复业”,因此,1946年新增钱庄24家,1947年续增7家,1948年再增3家,去掉中间停业的2家,1948年上海钱庄达到80家,(22)接近战前钱业发展鼎盛时期的数量。
战后新增设的34家钱庄,其背景五花八门,可以查到的相关记录有如下几类:
第一类原为汇划钱庄,即钱业公会会员钱庄,共计11家,即大赉、春元永(原名春元)、志裕、人丰(原名和丰)、益大昶(原名益大)、惠丰、鸿祥裕记、同庆、恒巽、同余和大德钱庄。
第二类原为未入园钱庄,因其资金规模和信誉度不及汇划钱庄,没有加入钱业公会,共计13家,即春茂、生大、恒丰、立昶、晋成、同德、谦康、庆和、瑞康诚(原名瑞康)、元享大(原名元亨)、元顺、协康和万祥泰钱庄。
第三类原为钱兑庄,共计5家,即大升(原名大生)、宝成、鼎元、镇兴和宏昶钱庄。钱兑庄业务比较单一,主要从事货币兑换,资金规模也比较小,更无资格加入钱业公会。
第四类系由银号改组而来,计致昌、永裕2家钱庄。
第五类为分庄,计义丰、永庆和永生3家钱庄,总庄均在重庆。
以益大昶钱庄的“复业”为例,其原名益大钱庄,由土行商人创办,成立于1916年,抗战爆发后,已于1943年停业。在汪伪政权时期,1943年曾成立一家名为“一大”的钱庄,资本为中储券130万元,经理朱松茂。抗战胜利后,一大钱庄因领有汪伪政权颁发的营业执照,被国民政府勒令停业。但随后,依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收复区商业银行复员办法》相关规定,包括监事、监察、经理、副经理等在内的一大钱庄原班人马,却打着战时停业的益大钱庄的名义“借尸还魂”,1946年向财政部申请“复业”,竟获批准。(23)194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令其更改庄名为益大昶钱庄,(24)至此,一大钱庄冒名顶替的行为完全合法化。类似的新增钱庄还有恒丰、春元永和元亨大,实际上是汪伪政权时期成立的衡丰、春源和元亨钱庄的化身。
另外,镇兴钱庄的执照与招牌,是用17根金条换得的;宏昶钱庄的执照是通过某位立法委员假造的“合伙合同”而获得;万祥泰原为设在吴淞的一家小钱店,竟也神奇地迁入沪市。新增钱庄的创办者,也多为行业之外人士,比如恒巽钱庄创办者原为颜料商,大升钱庄创办人为纺织业主,同余钱庄则为棉布商,均属于暴发户。(25)由此可见,新增钱庄鱼龙混杂,颇似汪伪政权时期投机乱象之复制。因此,战后国民政府虽然高调整顿金融业,但仅从“复业”钱庄的成分和数量来看,已经为投机资本大开方便之门。更有甚者,已经停业清理的钱庄中,亦有很多转入地下钱庄,从事私营拆放等投机活动。
对战时银行和钱庄清理整顿结束后,国民政府开始制订新的《银行法》,从法律层面对战后银钱业进行规范。1931年《银行法》曾试图把钱庄纳入银行范围,不承认钱庄独立的法律地位,引发轩然大波;1947年修订“新银行法”时,政府当局已放弃对钱庄的歧视政策,承认钱庄名称已有悠久之历史,为了承续商誉,未对其名称的更改做硬性要求,因此,1947年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时,专门为钱庄设立了独立的“第七章”,与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外国银行平等并存,以保障其权益。“第七章”包括全文的第93条至第98条,总计六条内容,其中第93条规定“凡按各地钱业习惯,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者为钱庄。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经核准营业登记之钱庄,其资本合于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时,得改称银行。”很明显,战后国民政府承认钱庄的合法地位,并保留了“钱庄”的名称;只是在注册资本金的标准上,规定钱庄与银行是有区别的,钱庄为“小规模组织”。第95条规定“钱庄之信用贷款不得超过其所收存款总额百分之五十”,而第51条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放款,则规定“不得超过其所收存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五”,(26)可见,钱庄的信用放款比例比银行高出一倍,显然这是尊重了钱庄偏重信用放款的特点。除此之外,钱庄在业务范围、上缴准备金比率、抵押放款等方面,在法律上均与银行无异。时移势易,此时钱庄在金融界的地位已远非晚清和北洋时期可比,不仅尽失往日优势,甚至难与银行平起平坐,其合法地位只相当于银行的一个品种,即小规模“银行”。
战后的国民政府虽然给予钱庄以独立的合法地位,但是并没有为钱业的复兴创造良好的环境。战后的经济接收问题、伪币的收兑问题、1946年的统债风潮、1947年的黄金风潮、打内战造成的货币持续增发以及民间的心理恐慌等等问题,可以说战后上海经济一直剧烈动荡,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投机活动久盛不衰,处此环境下,钱业正常的营业都是非常困难的。当然,战后上海钱庄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
以法币而言,1937年抗战前夕,中央、中国、交通和中国农民四大银行发行总额仅为14亿余元;抗战期间持续增发,已形成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特别是到1944年底抗战最后阶段,发行量上涨迅猛;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法币发行量已达5 567亿元,与战前相比增长了390余倍,如图1-3所示。
不过,战后法币发行量的增长,与战时相比却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到了史无前例的地步。如果把抗战8年法币的发行量,放在1937年6月至1948年8月金圆券发行为止的法币发行增长趋势图中观察,如图1-4所示,可以看出,战时法币的暴增,相比战后的发行增长速度而言,几乎可以忽略。(www.xing528.com)
图1-3 1937年6月~1945年8月法币发行增长趋势
资料来源: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合编:《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1957)》,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9页;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第208页。
图1-4 1945年8月~1948年8月法币发行增长趋势
资料来源: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合编:《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1957)》,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9页;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第208页。
从上图中还可以看到,1946年底之前,法币的发行速度增长比较缓慢,但是随着蒋介石挑起内战,其财政赤字开始猛增,1947年底法币发行量增速加快;1948年五、六月份已经是垂直式增长了,据8月21日的统计,法币累积发行额竟达到6 636 946亿元以上,是1945年8月抗战结束时发行总量的1 192倍,是抗战前1937年6月的47万余倍,上海物价指数比1937年1~6月也随之上涨492万倍,(27)法币彻底崩溃。
为了挽救经济崩溃的危机,南京国民党当局不得不再次实行币制改革,1948年8月19日,蒋介石以总统令颁行《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发行新的货币金圆券,以1∶300万比价收回法币;并限定新币发行额为20亿元。但是还不到三个月时间,金圆券的发行便突破所谓“八·一九防线”,至1949年5月止,仅9个月零几天时间,发行总额竟达到679 458亿元的天文数字,(28)是最初规定发行限额的33 972.9倍,金圆券在9个月的贬值速度竟然令法币肩背难望。
国民党当局在制造恶性通货膨胀的同时,也颁布一系列法律法令,加强对金融业管制,如《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1946年2月18日)、《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1947年2月17日,共10条内容)、《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1947年12月23日,共16条内容)、《财政部关于规定行庄缴存存款准备金办法》(1947年12月31日)、《限制票据抵用暂行办法》(1948年3月13日)、《防止银钱业滥发本票管理办法》(1948年6月)、《银行钱庄存放款利率限制办法》(1948年8月26日)等,此类管理或限制办法层出不穷,严格规定银钱业的业务经营,并对诸如囤积居奇、倒卖金钞、高利放款等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但是,这些措施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对钱庄起到了震慑作用,但是却无法阻止更不能根绝市面上的越演越烈的投机现象。
从经济学角度看,严重的通货膨胀必然导致市场利率的上扬,此时强求钱庄保持较低的利率是不可行的。资本都是逐利的,在严重的通货膨胀下,面对物价飙升的现象,任何将资金存入利率较低钱庄的行为都是不合时宜的;同时,为了应对高通胀的危害,一般民众也需要高利率的金融资产来使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地下钱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国民党当局虽然可以严格限制钱庄的利率,却对黑市利率无可奈何。由于黑市利率往往高于中央银行规定的合法利率,其利率的波动更接近市场,也更符合民众的期许,因此存户为了减免损失,便会从银钱业中提款,然后转入黑市牟利。据统计,1948年1月上海私营银行、钱庄存款总额为法币29 880余亿元;而同期市面上游资已达到10亿元之多,两者相较犹如天渊之差。金圆券币制改革后,1948年9月存款总额尚为金圆券24 000万元,但10月便减少至14 700万元,(29)而这竟然是上海200余家私营银行、钱庄的存款总额!很明显,大量的存款离开行庄成为游资或进入地下钱庄。
所以,国民党当局的严刑峻法,只能使正规钱庄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受到严格限制,而逃避政府监管的地下钱庄则可以高息吸收存款,由此压缩了正规钱庄的资金来源和流动性,导致整个金融业货币资源转移到监管之外。这种情况就会产生一种正反馈机制,即政府监管越是严厉,正规钱庄能够吸收的存款越少,地下钱庄就越猖獗,金融秩序就越混乱,然后政府就继续发布更多的法律法规,实行更加严格的管制。如此循环下去,不仅不能解决金融业混乱局面,反而使地下钱庄越来越壮大,正规钱庄陷入越管越死的困境,正如当时钱业中人士的总结:“年来经济动荡,日趋剧烈,每逢通货膨胀达到某一阶段,物价一度暴腾,政府辄以加强管制金融机构,为紧急措施对策之一。顾结果管制愈严,而游资之逃避愈甚,通货之膨胀加速,物价之腾涌益厉,是此项施策之未能符合理想,彰彰明甚。”(30)因此,不从根本上解决通货膨胀问题,仅依靠对金融机构的查抄、取缔、管制等措施,是无法真正杜绝投机行为的,反而会将一些正规经营的钱庄逼上绝路,在不堪赔累情况下,选择走上投机之路。
事实上,每当国民党当局颁布新的管制银钱业办法时,钱庄中便颇有异议,认为政府似乎在暗示“每次通货之加速膨胀,物价之惊人狂跳,胥由金融业一手造成。”而实际上,钱庄之业务备受桎梏之余,又要承担“精神上所蒙受之痛苦”,(31)实在苦不堪言。正规钱庄不仅深受管制之苦,业务无法开展;又要为通货膨胀政策衍生出来的地下钱庄背上投机的黑锅。不过,到金圆券飞速贬值时期,真实的情况则是所有的钱庄都已袭用伪汪政权时期使用明、暗两套账册的旧习。
综上,在持续内战和恶性通货膨胀的环境里,在政府管制政策和市场游资行为的双重夹击中,钱庄业举步维艰,自废两改元之后的衰退之势,一颓再颓,已无复兴之望。这一时期,上海钱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全行业走上投机之路,无论是被迫投机,还是恶意投机,几乎无一幸免。
纵观上海钱庄200余年的历史,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萌生,晚清时期伴随着中外贸易的勃兴,上海钱业充满了积极进取的精神,与外商银行既有合作又有竞争,抓住有利的商机,快速发展。到北洋政府末期,上海钱庄进入鼎盛时期,业务繁荣,服务对象也由商业领域扩展到工业领域,并成立了统一的行业组织,掌管着货币市场的定价权和银钱业的往来清算业务,上海钱业不仅在上海华资金融业中而且在整个中国钱业领域中处于领袖地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下,钱庄业丧失了金融市场上的传统优势,业务转向萎缩,在金融业中的地位开始下降。抗日战争时期,在币制混乱和恶性通货膨胀的环境中,上海钱庄已几乎没有正规业务可做,被动地甚至主动地卷入投机业务,汪伪政权的一系列政策也为投机活动大开方便之门。抗战结束后,上海钱庄又陷入新的战争和更猛烈的恶性通货膨胀环境里,正规钱庄的业务经营难以为继,地下钱庄的投机活动愈演愈烈,上海钱庄梦想的“复兴”之路成为泡影。
上海钱庄存续的200余年历史中,经历了频繁的政局变动和金融风潮,其与各种中外、新旧势力之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虽有对抗也不无妥协。每一个历史转折时期,甚至重大的历史事件,无不对钱庄本身形成巨大的冲击,每当钱庄跌入低谷之后,又总能发挥其“起死回生”之力,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200余年的漫长历史中,钱业自称“期间奋斗危难,备历险阻”,“对于国家经济之发展,社会财富之增进,农工商业之辅导,竭尽绵薄”,(32)这种表达并不为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自1930年代中期已显露衰败之象的上海钱庄,又经历了长达十数年的战争和严重通货膨胀的磨难,带着在失序生存环境中练就的“经营之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时代里,能否经受新一轮的考验?这要取决于新政府的政策和上海钱庄业对时势的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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