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优化应急法律机制,制约良性运行

优化应急法律机制,制约良性运行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瓮安事件后,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都从中得到了许多教训,也领悟到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若干要领,诸如信息要第一时间公开、领导要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不滥用警力,等等。处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

优化应急法律机制,制约良性运行

(一)反思停留于“口号式”

目前,尽管各地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均对事件进行总结和反思,但是,从实效性来看,总结与反思的符号意义远大于其实际功能。例如,瓮安事件后,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都从中得到了许多教训,也领悟到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若干要领,诸如信息要第一时间公开、领导要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不滥用警力,等等。事实上,瓮安事件后不久,全国县委书记和县公安局长都接受了国家层面的相关应急处置培训,但为何一年之后,背景极其相似的“石首事件”再度“失守”?上文列举的安全生产爆炸事件在各地轮番上演,纵观相关事件调查报告,原因不外乎是审批违规、管理不严、操作不当、安全检查不到位、设计规划不合理,等等。既然事故原因存有共性,为何总要重蹈覆辙,所谓的吸取经验教训,到底效果何在?

再如,温岭地区每一次火灾后,政府部门都会开展事故调查,火灾原因也是如出一辙,不外乎电器电路老化或超负荷、房屋违章搭建、规划设计不合理、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施不到位、忽视消防安全培训等几类。每一次火灾后,政府部门也纷纷表示要吸取教训、痛定思痛、警钟长鸣,并积极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可是,一幕幕的惨剧依旧重复上演,不禁引人深思:为何温岭火灾如此频繁?为何政府十几年都治理不好?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吸取经验教训仅停留在“喊口号”的层面,即未深刻体会经验总结的意义与作用而采取一种消极敷衍的应对方式。行政机关习惯于就事论事、四处灭火这种事后型的应急管理模式,忽视了突发事件的关联性与反复性,认识不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带来的预防效益,常常是在他人“摔跟头”的地方自己再次摔倒。不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最后的结果就是原地踏步,同类事件不断出现;不借鉴不汲取他人的教训,最后的结果就是以自身的利益损害为代价来换取成长的经验,而这种代价往往是巨大的,但却不是必需的。

(二)排查停留于“运动式”(www.xing528.com)

所谓“运动式”执法模式,是指在特定的时空里聚合人力物力等资源对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检查和专项整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执法方式的飓风样态和执法时间的临时样态。可以说,“运动式”治理与“法治”的内在要求相去甚远,在前一种模式中,行政官员的意志居于法律至上,因而“运动式”治理模式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例如,1997年温岭市横峰劲伟鞋厂的火灾在当年被列为全国十大火灾事故之一,这种轰动效应引起了领导层的高度重视,随后开展了历时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共整改“三合一”[65]企业2075家,查封企业55家,发出整改通知3000多份,整改面达95%。在2000年,为防止火灾事故回潮,温岭市又开展了历时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行动中又发现了许多令人胆战心惊的问题,最后共整改企业624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3780份。[66]短短三年的时间,竟又滋生这么多隐患,不禁令人唏嘘。事实上,这种风险排查模式在我国十分普遍,其循回路径大致为: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和上级重视——领导作出批示,出台专项整治文件——执法部门轰轰烈烈地开展检查、处罚行动——总结表彰,以一系列数字彰显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丰硕成果。

运动式执法的效果在短期内是非常明显的,但从长远来看,其内在缺陷更为显著:第一,以实际损害倒逼隐患排查的运动式执法仍属事后型应急管理模式,易导致事前疏于管理而事后矫枉过正的执法倾向。第二,运动式执法易滋生执法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使执法者平时怠于监管,执法标准不一。第三,运动式执法易助长违法者的投机心理,使风险隐患不断回潮,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处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67]如若存有违法违规但不受处罚的空隙,人们就会在逐利性的本能驱使下抱着侥幸心理去钻那个缝隙,这也是为何温岭市乃至全国突发事件频发、集中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原因。第四,运动式执法成本高昂。以效益法律观和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考量,一切制度和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都会给执法者或相对人带来成本或收益。[68]短时间内调动大量人财物等资源,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遏制风险隐患的滋生,即可视为边际成本高于边际收益,存在执法资源浪费之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