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罗伯特·希斯危机管理4R理论,突发事件集中暴发,在经应急主体系列处置措施后会进入恢复期(Recovery),此时,风险值逐渐减小,社会秩序从非常态逐步恢复到常态。为迅速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必须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五章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恢复重建,是指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应急主体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进行救助和帮扶,使其生产生活、社会经济秩序等恢复到突发事件发生以前的状态,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达到甚至超过事前的标准。
突发事件救援处置阶段与恢复重建阶段的风险值和紧急程度不同,故两个阶段法律实施的运行环境也大不相同。前者任务紧迫、高度紧张,对救援处置行动的时间要求很高,必须果断迅速,相较之下,后者则相对缓和,工作开展的时间周期也长了许多。例如,2008年我国汶川地震[1]后规划的恢复重建时间为八年,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长达十年。在跨度如此长的时间周期里,恢复重建工作又可分为几个阶段,如汶川地震恢复重建八年规划中,“前三年”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于恢复公民生产生活秩序和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较为紧急、关系重大的事项,“后五年”的工作重心则放在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上。可见,恢复重建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恢复还原,即将受损的人和物通过医治、修缮等方式还原到事前的样貌;二是重建发展,即在恢复受损事物时,立足长远,通过全面统筹规划、除旧布新,使事物呈现出比事前更好的状态,而非简单地达到与灾前[2]一致的水平。[3]以上两点也是恢复重建阶段法律实施机制欲达成的两大目标。[4]
从当前有关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对事中的处置与救援关注度较高,研究颇丰。近些年,随着预防理念的深入,对事前预防准备、监测预警的研究也有所增加,但对事后恢复重建阶段的相关问题依旧关注不足,成果不多。这主要是因为,人们习惯性地将应急救援与处置视为应急管理的最后阶段,似乎事件平息了,应急管理就结束了。此外,恢复重建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既需要规划、土地、建筑、财政、金融、产业等多个方面的投入,还涉及安置、户籍、收养、抚养、抚恤、补偿、就业、捐助等多项制度的重构,而这些项目的运行环境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常态、常态法之间往往没有明显的界分。以上种种,造成了现阶段人们对恢复重建环节的忽视。然而,突发事件的巨大破坏力会造成社会多方面的断裂,恢复重建工作的好坏,往小处说关乎地区未来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高低,往大处说则关乎整个国家的均衡发展与富强稳定。2007年美国中部堪萨斯州格林斯堡镇遭龙卷风袭击,导致全镇90%以上的建筑物被毁,然而,通过积极的恢复重建,现今的格林斯堡已成为一个完全采用洁净能源的生态友好可持续发展的新城。[5]因此,应看到并重视恢复重建的长远作用,并将其视为社会资源再次分配、城镇新建规划、贫富差距缩小的一个良好契机。(www.xing528.com)
以恢复重建工作的阶段和性质来划分,笔者认为,此阶段法律实施机制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救助性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9条、第61条第2、第3、第4款)。(2)发展性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0条、第61条第1款)。(3)总结性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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