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响应机制有两个要义:一是“快”,即快速反应;二是“准”,即精准实施先期处置措施。“快”是效率的保证,“准”是效果的保证,两者是辩证的关系。在接警响应机制中,快速反应是前提,正确应对是根本,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将出现重效率、轻效果的“乱作为”或重效果、轻效率的“慢作为”。两者同时兼顾固然是理想图景,但应当看到,接警响应机制特定的运行环境——嘈杂混乱、态势不明的外在环境给接警响应机制同时实现效率与效果的最优化设置了很大的障碍,给行政机关接警响应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一)接处警反应不及时
接处警是接警响应机制的首要环节。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接处警的反应速度有了极大的提高。以公安机关为例[3],全国基本建立了110报警平台及110、120、122“三台合一”的指挥中心,打破了原有单兵作战的工作模式,发挥了整合警力、综合调度的功用。2003年公安部颁布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3条规定,对于紧急报警,民警在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于其他非紧急报警,则应当视情尽快处理。此后,各地警方纷纷细化规定,针对紧急报警提出“城区五分钟、城郊十分钟、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的出警时限要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六项原则,其中包括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突发事件的暴发本已使得应急管理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若再反应迟钝,以人为本和减少危害也将无从谈起。因此,快速反应是根本前提,这也正是接警响应机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然而,当前一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还未能满足快速响应的要求。例如,在2014年10月14日发生的昆明晋宁事件中,晋宁县富有村村民与施工方组织的人员发生激烈冲突,现场人数超过2000余人,村民多次报警,但警方迟迟不出警,最终酿成8死18伤的惨剧。[4]再如,2010年4月14日上午7点49分,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连续发生6次地震,最高震级为7.1级,造成2698人遇难,12000余人受伤。地震发生后,首批救援队伍于15日凌晨抵达震区[5],此时已距地震发生过去了约16个小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接处警反应不及时都背离了接警响应机制设立之初衷。(www.xing528.com)
(二)先期处置效果不理想
所谓“先期处置”,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至应急指挥部成立前,由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在接到预警或报警信息后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初步处置的活动,如封控现场、疏散人群、抢救伤员、伤亡预测、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等。先期处置的主体不仅为赋有处置职责的行政机关,还有包括相关企事业单位。先期处置是一把双刃剑,若处置得当,将极大地降低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若处置不当,不但控制不了事态,还极有可能加剧事态的恶化。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2015年8月12日22时50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起火;22时52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与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同时接到报警;22时56分,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四大队最先到达现场,其他增援力量也陆续赶到;[6]23点34分06秒和37秒接连发生两次爆炸;8月13日凌晨1点左右,应急总指挥部正式宣布成立;当天10点30分,天津爆炸现场救援指挥部召开会议决定,因危化品数量、内容和存储方式不明,故暂停现场救援;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才被扑灭。此次事故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令人扼腕,但必须承认的是,事故的先期处置效果并不理想:一是现场明火近42个小时才得以扑灭;二是救援处置人员死伤惨重——24名公安现役消防人员、75名天津港消防人员、11名公安民警遇难牺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员失踪。[8]消防人员在未摸清现场化学品性质的情况下将火灾视为普通起火,采用传统的喷水灭火方式[9],纵然逆火而上,英雄逝去,但火未灭、爆炸起。再如,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件起初只是原油泄漏,正是由于先期处置不当——开发区管委会对原油泄漏的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也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违规违章操作才引发连环爆炸[10],使一般性企业安全生产事件升级为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并引发环境、公共卫生、城市运行和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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