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警启动迟缓
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第45条的规定来看,启动应急预案是应急响应的第一步。应急预案为后续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方法,若启动迟缓必将贻误处置时机。实践中,应急预案启动迟缓的现象不断发生,例如,2015年12月18日,环保部组织专家会商并通报陕西省关中地区未来几天将出现重度雾霾天气,但西安市会商结果认为并未达到启动预警的条件。此间空气污染程度加剧,直至21日上午9时,西安市治污减霾办公室才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21日至23日,西安市多个时段达到严重污染程度,但并未调整预警等级。12月30日,环保部在其官网上就西安市应急响应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18]再如,《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潍坊输油处及青岛输油站、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对事态后续发展趋势研判不足,也未及时提升预案响应级别,这些都是导致此事件暴发升级的重要原因。
(二)信息传达不畅
信息传递有三个面向:一是向上级政府报告;二是向同级政府部门通报;三是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在向上级政府报告信息时,下级政府因担心影响政绩而瞒报、漏报或迟报的情形不一而足。若突发事件侥幸得以控制,责任追究往往不了了之,因此,从成本收益博弈角度来看,下级政府具有“赌一把”的利益驱动。在向同级政府部门通报信息时,也存在通知不及时等问题。例如,2015年11月8日,沈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根据《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市环保局、公安局、教育局、城管局、市委宣传部等17类职能部门,而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包括下达应急预警启动、变更和终止命令;发布预警信息,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然而,在预警发布后,环保局工作人员竟对此全然不知,可见信息传达渠道并不通畅。[19]行政机关在向社会公众发布与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时,内容缺失、效率低下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例如,2014年10月9日,华北大部分地区遭遇重度雾霾天气。石家庄市裕华热电厂接到预警通知时已距政府部门发布信息过去了8个小时。[20]在2014年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从4月10日15时发现自来水中苯含量超标,到4月11日16时有关部门在微博上向兰州市民发布饮用水安全警示,足足超过了24个小时。人们纷纷质疑:为什么反应如此迟缓,在信息滞后公布的24个小时里又发生了什么?[21](www.xing528.com)
(三)预警级别不当
对于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条将其分为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进行标示,其中,四级为预警的最低级。理论上来说,这三类事件一般在其预案中都设定有具体的、可量化的预警指标,如2012年修订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依据死亡人数、地震震级和经济损失的具体数值,将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2015年印发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据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中断行车时间的具体数值,将运营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22]笔者此处所指的预警级别不当,是指政府部门确定的预警级别所指向的应急处置措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程度和规模。此处分三种情况:一是没有明确的级别设置,需要政府部门自行判定,多见于社会安全事件中。二是有明确的级别划分,但无具体指标说明。例如,《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只指出,将突发事件从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但没说明具体划分标准。三是有明确的级别和指标,但与客观期待不符,即指标设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例如,在汶川地震中,国家减灾委灾害救助的先期预警级别为二级响应,预警级别与灾害程度不符。[23]再如,根据《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预警的条件必须满足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72小时(含)以上高于200,或AQI连续24小时(含)以上高于500。[24]因此,即便空气污染情况超出民众忍受程度,但仅因未满足上述条件而无法启动应急预案。[25]2012年7月21日至22日,北京市遭遇强暴雨天气。北京市气象局在预报时报的是暴雨,但7月21日的实际降雨级别远远超过预报程度。此次事件中的预警级别受到媒体质疑,对此,北京市气象台总工程师,首席预报员孙继松认为北京市气象台对下雨时间的预报是准确的,但也承认对雨量强度的预报确实差了一个量级,原因主要在于“北京发生全市性的大暴雨以上的天气过程在历史上非常罕见”[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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