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路径依赖理论只注重旧有初始制度对制度变迁的影响,而多重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制度变迁不仅受自身原有路径的影响,还受到制度网络结构中的其他节点制度和连接制度的影响,也就意味着制度变迁轨迹未必严格局限在初始旧制度锁定的发展路径上,而是可能根据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大小产生不同的变迁结果。“制度网络结构”理论认为,制度系统中各项具体制度可看作节点,体现它们之间关系的制度可视为连接,制度网络结构便是由节点制度和连接制度按照一定的逻辑架构共同组成的整体结构。[57] 在制度网络结构中,节点制度是整个结构的主体和基础,在制度网络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制度功能的发挥程度决定了整个制度网络功能的总体效果;连接制度在分散的节点制度间建立了衔接性关系机制,其不仅影响新节点制度的生成,也影响网络结构中现存节点制度之间的协作关系。[58]
司法去行政化制度体系可视为一种 “制度网络结构”,法官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度、主审法官责任制、新审委会制度便是四种重要的节点制度。各节点制度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如缺乏法官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度对法官精英化的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审委会制度改革均难以真正推行,因为法官职业素养和能力的不足将使其难以真正对案件质量负责,院庭长审批制或其变种难免“复活”;而审委会与合议庭司法权力存在此长彼消的关系,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审委会制度改革是息息相关的。政法体制、司法财政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院长职权制度、当事人诉权制度等虽非去行政化改革的直接内容,但其作为去行政化连接制度的存在,影响和制约着去行政化制度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如缺乏国家财政的充分投入,法官员额制难以真正推行;缺乏职业保障制度,责任制的施行将使得法官职业失去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改革导致法官精英人才的流失并非是值得付出的必要代价。(www.xing528.com)
因此,司法去行政化改革应当整体推进,立足于制度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强调节点制度和连接制度改革步骤的有序跟进,注重有利于法官群体的“加法” 改革和增加法官群体压力、责任的“减法”改革的统筹安排。[59] 同时,改革的整体推进方案不能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现成方案实行简单的“拿来主义”,应该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司法难题,而顶层设计往往对改革者理性和知识要求过高,改革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多方共识基础上达成的改革方案应具有可修正性,应在改革实施层面鼓励创新、宽容试错;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方法对改革试点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结果分析和判断试点成效,同时辩证看待改革试点长期效果和短期效果的关系,[60]在改革实践经验和教训中不断调试、完善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改革试点中经过充分检验而具有可推广性的去行政化措施,及时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制度方式固化去行政化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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