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诺思认为,人们一般更多具备与现存制度相应的知识和信息,理解和掌握新制度所需知识和信息需要一个较长的学习过程,人们对新制度产生适应性预期或认同心理需要价值信念、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支持。 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从内生性角度解释制度,将制度归结为人们对于游戏规则共有的信念,“它作为共有信念面对环境的微小而连续的变化是稳固和耐久的”[44]。青木昌彦认为,规则是内生的,是规则制定者和参与者在长期博弈、反复互动中产生的,制度的变化意味着人们对博弈规则共享的信念发生了变化,而人们共享的信念要真正发生变化非常困难,需要经历相当缓慢的过程。[45]
无论从制度形态还是观念形态上看,司法行政化传统在中国数千年来一直根深蒂固。中国历史上,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存在中央集权的一元化政治,司法深深嵌入于这种政治传统中,司法机构不过是皇权机器的基本构件,司法官吏不过是缺乏职业特性、需要对皇帝尽忠职守的普通官僚,司法行为须以皇权意志为依归而维护皇帝“家天下”的统治秩序,与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政治目的保持高度统一。在中央,即便有诸如“三法司”类的不同机构设置,但其官职建制皆属于行政系统,以唐朝为例,刑部是中央尚书省所属六部之一,大理寺以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并下设正、丞、主簿、司直等属吏,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司法权专属性不强,各行政机构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司法权,[46]在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更是无须赘述,“依据国家法律,刑、名、钱、谷是地方行政长官的四大职能,其中维持地方治安和负责司法审判是首要之务”。[47] 因此,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是传统中国社会司法的重要特征,“以强大的皇权和官僚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其行政权的发达是世之罕至的。随之而形成的司法与行政的合一也构成了中国传统司法独具特色的性质”[48]。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直到现在,以集权为核心的一元化政治传统依然深入人心,司法分散国家权力的制度模式从未真正建立。在我国,“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并未达到理想目的,数千年的身份等级传统虽整体上呈式微之势,但等级划分和排序已成为人们的心理烙印,绝大多数社会个体依然高度自觉地将自己和他人融入到某种等级体系中,也在潜移默化中按照等级秩序处理人际关系。无论是涉诉信访的实践还是典型热点案例的呈现,社会公众“青天情结”的变种依然体现在形形色色司法策略与行为中,在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吴英案、唐慧案等轰动公案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对案件裁判皆抱有超越司法的“体制性”想象和期盼,希望通过制造舆论的轰动效应产生社会和政治影响,借此引起高层领导的关注和批示,进而以“法外政治合法性”方式左右案件裁判结果。[49]法官的社会人角色也注定其难以摆脱社会文化的 “枷锁”,本以法律为唯一 “上司” 的法官难以抗拒现实上司的影响和制约,必要的服从是其职场立足之本。从法官到普通民众,骨子里的“等级意识”、“官本位思想”没有根本改变,司法去行政化改革便缺乏社会认同的文化基础,难以从深层次改变司法的运行样态。(www.xing528.com)
我国去行政化改革的方向不可谓不明确,措施不可谓不多,主导者的决心不可谓不坚定,但如果不考量去行政化改革的基本约束条件,不解决根深蒂固的路径依赖问题,改革结果的“折扣”或许也是难以回避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