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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依赖理论在国家治理中的司法应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1]随着学术影响力扩展,路径依赖理论在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学科领域均获得了一定的应用。路径依赖理论进一步指出,普通法环境下重大法律变迁的机会是短暂的和间歇性的,这样的机会多发生在有新法律议题涌现时等突变事件期间。[33]无疑,普通法的变迁基本发生在司法领域,路径依赖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价值应当进一步挖掘。

路径依赖理论在国家治理中的司法应用

路径依赖理论最初源自于生物学界,20 世纪70 年代初美国古生物学家Eldredge 和Gould 在研究物种灭绝问题时,发现偶然的随机突变因素会影响物种进化路径,并提出了“路径依赖”概念,其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过去选择某一路径,该路径就会被锁定,将会沿着这一路径一直发展下去。1975 年,美国经济史学家Paul A.David 在《技术选择、创新和经济增长》一书中首次将“路径依赖”概念纳入经济学研究范畴之中。在经济学视野中,路径依赖主要指经济系统长期演化依赖于系统初始状态或系统历史中的一些扰动。[29]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西方路径依赖研究的重心逐渐转向了制度变迁,1990 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G.诺思首次将路径依赖理论由技术变迁领域引入制度变迁研究中,建立了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理论框架,开创了路径依赖理论新的研究领域。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描述了制度变迁中存在的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制度往往会长久地锁定在偶然随机事件所造成的发展路径上,即便低效甚或无效也难以改变。诺思认为,路径依赖的形成不仅是历史偶然事件引起的,而更多由行动者的有限理性及制度转换较高的交易成本所引起。[30]诺思曾经指出,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原因而产生:第一,制度建立时的初始设置成本,现存制度已大量投入并被推广,接受的人愈多制度的运行成本愈会下降。第二,与现存的制度框架及其外部网络有关的学习效应,人们一般只具有与现存制度相适应的知识和信息,理解和掌握新制度所需知识和信息需要一个较长的学习过程。 第三,新制度运行需要通过合约与其他组织和政治团体的协作效应,现存制度建立会导致一系列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产生,也会导致相关的互利组织的产生。第四,制度运行持久而减少了不确定性的适应性预期,现存制度实施时间的增加和实施范围的扩大使人们倾向于认为该制度将长久存在,在履行制度过程中逐渐对制度产生适应性预期或认同心理,这种适应性预期有助于降低该制度的实施成本。[31]

随着学术影响力扩展,路径依赖理论在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学科领域均获得了一定的应用。在法学领域,典型的如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纳·A.哈萨维 (Oona A.Hathaway)应用路径依赖理论对普通法环境下的法律变迁进行了规范性分析,提出了普通法变迁中路径依赖的三种模式,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32]哈萨维认为,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是形成普通法环境下法律变迁路径依赖的根本原因,进而提出法律变迁“递增报酬路径依赖”、“进化路径依赖”和“序贯的路径依赖”三种模式,由于遵行先例原则的核心地位,每个司法判决增加了下一司法判决将会采取形式的可能性,普通法表现为递增报酬路径依赖;由于法律可以突破遵循先例原则,然而法律变迁依然由历史决定,普通法表现为进化路径依赖;由于司法判决在法律程序下按顺序作出判决,普通法表现为序贯的路径依赖。路径依赖理论进一步指出,普通法环境下重大法律变迁的机会是短暂的和间歇性的,这样的机会多发生在有新法律议题涌现时等突变事件期间。[33]无疑,普通法的变迁基本发生在司法领域,路径依赖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价值应当进一步挖掘。[34](www.xing528.com)

就司法能力现代化而言,渗透其中的行政路径依赖可分为制度性路径依赖、利益性路径依赖与观念性路径依赖三种典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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