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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去行政化:国家治理中司法能力嵌入与生成原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审判管理办公室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基本上都设置了这一机构,审判管理逐步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中独立出来,逐渐成为司法管理的重点和核心。新一轮司法改革既增强了审判管理的功能,同时也对审判管理去行政化采取了一定的方案和措施,主要表现为对法院和法官指标化排名考核的削弱或取消。201 5年1 月,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取消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考核项目。

审判管理去行政化:国家治理中司法能力嵌入与生成原理

自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审判管理办公室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基本上都设置了这一机构,审判管理逐步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中独立出来,逐渐成为司法管理的重点和核心。 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判决书上网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效管理、案件评查、法院和法官考核等。

新一轮司法改革既增强了审判管理的功能,同时也对审判管理去行政化采取了一定的方案和措施,主要表现为对法院和法官指标化排名考核的削弱或取消。2013 年6 月,最高法院下发《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对指标的量纲化方法和指数的合成方法作了明确规定,许多法院也通过购买相关软件建立了评估信息系统,增强了对法院案件质量评估的可操作性,但后来案件质量评估结果成为对法院和法官考核的重要依据,成为法院和法官工作的“指挥棒”,许多法院和法官为排名攀比、片面追求指标甚而造假增加指标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司法行为。[23] 为此,《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作出规定: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依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发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务、研判和导向作用。[24] 2014 年12 月,最高法院决定取消各高级法院的考核排名,要求取消本地区内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除依法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必要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201 5年1 月,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取消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考核项目。[25]近年来,江苏、广东等地法院纷纷取消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如2015 年广州法院将对 “上诉率”、 “结案率”、“发改率”等一批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坚决取消。[26] 当然,至今尚有很多地方法院依然根据相关指标对法院和法官进行考核。[27](www.xing528.com)

回顾司法改革史,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1999)》、《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遏制司法行政化改革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从未间断过,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措施其实在前几轮司法改革中早已存在制度雏形。[28]但为什么一直成效不彰,新一轮司法改革凭什么突破? 如果不细加分析去行政化改革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改革预期效果存在的变数乃至走回头路或许都是值得忧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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