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部ADR,司法可在程序、赋能、效力等方面实现与其衔接。
(一)程序衔接
实现司法与ADR 在程序上的衔接,可以分为如下主要步骤:第一,法院成立ADR工作指导小组,设立ADR指导员。第二,立案前,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简单民事案件,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相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第三,调解组织调解未成的案件,当事人要求诉讼的,常驻调解组织的法官或管辖法院指派的法官可以现场立案。第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以充分节约司法资源。第五,现场立案的案件,法官受理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调解未成的按诉讼程序处理。第六,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35]
(二)赋能衔接(www.xing528.com)
我国非诉讼调解组织尚处于初创阶段,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调解经验均有欠缺,法院的法律人才优势应有所发挥,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高调解员调解能力。第一,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法院应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通过派出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的法官进行重点性、专题性的培训,指导调解员有效化解纠纷,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第二,建立典型案件的旁听和研判制度。应有计划地组织调解员旁听相关典型案件,观摩法官庭审技巧,旁听后进行一定的研判和总结。第三,组织法官观摩和指导调解过程。应组织法官集中看调解录像或亲临现场观摩调解过程,指出调解不规范、不合理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四,评查调解协议和卷宗材料。应当组织法官和其他人士对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和相关卷宗材料开展定期抽查,并制定奖惩措施,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36]
(三)效力衔接
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并获得强制力是司法支持和衔接ADR的典型表现,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法院通过司法确认制度审查调解协议,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确认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37]调解协议具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具备相应司法资源条件的法院可以适度突破人民调解协议的范围,选择将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组织达成的一种或数种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实现司法与ADR 的效力衔接。[38]第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39]的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履行支付令又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并予以公证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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