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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语境下的ADR新发展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次浪潮” 重点以司法社会化为基本理念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接近正义“第三次浪潮”推动下,ADR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第一,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逐渐改变了司法权不可让渡的理念,ADR在许多国家逐步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解纷数量和比例均大于诉讼,甚至在有的国家获得了宪法地位。

20 世纪,社会成员“接近司法/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权利在众多国家受到重视,接近正义运动迄今为止经历了“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 主要通过法律援助等制度保障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接近司法。 “第二次浪潮” 主要为妇女、老人、残疾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第三次浪潮” 重点以司法社会化为基本理念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22]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这一专业术语由美国弗兰克·桑德教授首次提出,是诉讼制度以外非诉讼解决方式、程序、机制的总称,[23]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谈判或者第三方的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社会纠纷。

在接近正义“第三次浪潮”推动下,ADR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第一,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逐渐改变了司法权不可让渡的理念,ADR在许多国家逐步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解纷数量和比例均大于诉讼,甚至在有的国家获得了宪法地位。第二,ADR的发展导致司法功能的扩张,促进、协调、监督、衔接ADR 成为其职能之一,巩固了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地位。第三,法院附设ADR的应用,导致诉讼文化的对抗性向协商性转化,诉讼调解的正当性进一步加强。第四,ADR的发展对传统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和专业技能等有所冲击,进一步促进司法理念的变革。[24](https://www.xing528.com)

从各国制度实践来看,ADR 在各国纠纷解决实践中得到普遍性发展。英国的纠纷解决中心CEDR (Center for Dispute Resolution)便是由财团与专家支持、以调解为主要程序的民间性非营利组织。美国1998 年制定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规定每个联邦地区法院都要建立自己的ADR项目,从而将ADR纳入法院制度系统。[25]德国《民事诉讼施行法》第15 条允许所有州引入法院附设ADR。2002 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典》第278 条V2 规定了自愿的法院附设调解。[26]法国1993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允许公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进行刑事调解,1995 年生效的《关于机构的司法管辖和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 规定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一阶段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可以尝试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27] 日本制定了《民事调停法》 和《家事调停法》,规定了法院附设ADR制度,而且民事调停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良性合作。[28] 中国司法自古就有重视调解的传统,21 世纪调解得以复兴,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 的大调解机制逐渐形成,人民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司法确认获得效力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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