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必然涵盖司法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司法社会化及其限度等问题也必将引起更为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司法社会化的含义
所谓司法社会化,是指为了消除司法与社会之间的隔阂与疏离,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让社会公众接近、参与、监督和评价司法,从而使得司法有效回应社会需求、实现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价值取向。[14] 区别于司法职业化注重从法律专业角度看问题,司法社会化注重从社会公众角度看问题,蕴含着为民、亲民、便民、礼民等理念。(www.xing528.com)
(二)司法社会化的主要内容
笔者将司法社会化的主要内容拓展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司法遴选社会化。降低考试录用法官的比例,拓宽法官选任途径,从符合一定资格的检察官、律师、学者等群体中遴选法官,扩大了法官多元选用渠道,使得法官来源具有社会多元性。第二,司法角色社会化。司法角色社会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建立;二是司法要塑造法官以亲民、便民、礼民的形象和姿态接近社会公众。第三,司法管理社会化。为了激发法官自省、 自律、 自清能力,在监督、评价法官中增加社会元素,如台湾地区法院将当事人、告诉人、诉讼代理人、告诉代理人及辩护人作为评核主体,对法官的问案态度、诉讼程序进行情形、裁判质量、敬业精神和品德操守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核。第四,司法审判社会化。社会公众参与审判是司法与社会沟通最为直接的方式,它使得法官能够保持与生活世界的联系,如英美陪审制、欧陆参审制、日本裁判员制等。第五,司法方法社会化。司法方法社会化主要包括社会经验的逻辑化、多元社会规范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社会科学知识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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