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国家治理能力主要由制度形成能力、制度实施能力、制度调适能力、制度学习能力和制度创新能力构成。司法作为法律制度实施的核心载体,司法能力理所当然地属于制度实施的能力范畴。 同时,在立法滞后、不周全等局限性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以及法官在新型案件中的示范性裁判具有一定的公共政策效应,无论对国家的制度形成能力还是制度创新能力均有一定的贡献力。再者,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以法治思维作为基本思维方式,需要以法治方式作为基本推进方式,[19] 而这种遵循法律逻辑的 “合法性” 思维和方式在司法领域具有其他领域不可比拟的普遍性,因为服从与适用法律是法官的天职。因此,司法能力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司法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注释】
[1]参见李景鹏:《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 ,《天津社会科学》2014 年第2 期,第57页。
[2][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第78 页。
[3]参见唐皇凤:《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路径选择的若干思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3 期,第15 页。
[4]体制、机制均属于制度范畴。体制主要指组织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安排、组织管理权限划分等较为宏观的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机制主要指事物内在运行的工作方式和机理,是制度发之于内的基本逻辑。参见丁志刚:《论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 年第3 期,第64 ~65 页。
[5]参见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3 期,第140 页。
[6]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北京日报》,2013 年12 月9 日。
[7]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9 页。
[8]制度调适能力指国家通过改革推动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改善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的制度化能力。参见魏治勋:《“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法学论坛》2014 年第2 期,第42 页。
[9]郑言、李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 年第2 期,第9 页。(www.xing528.com)
[10]参见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3 期,第140 页。
[11]参见[美]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08~210 页。
[12][美]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 年版,第95 页。
[13]参见张贤明、田玉麒:《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意蕴》,《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 年第2 期,第24 页。
[14]参见湛中乐、赵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现行 〈行政诉讼法〉为中心》,《行政法学研究》2014 年第4期,第24 页。
[15]韩冬雪:《衡量国家治理绩效的根本标准》,《人民论坛》2014 年第10 期,第34 页。
[16]参见范逢春:《国家治理现代化:逻辑意蕴、价值维度与实践向度》,《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4 期,第90 页。
[17]参见张贤明、田玉麒:《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意蕴》,《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 年第2 期,第21页。
[18]参见喻中:《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体系》,《法学论坛》2014 年第2 期,第12 页。
[19]参见彭中礼:《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途径》,《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 年第4 期,第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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