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统一体,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要素。
国家治理体系指国家治理活动所依靠的由组织形态、治理体制机制[4]、法律规范等构成的制度系统,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多种治理领域与地方、全国乃至全球治理中的国家参与等多个治理层次,[5]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即通过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国家制度体系以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国家治理能力指治理主体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通过制度创建和执行实现治理目标的素质、水平和能量的总称。[6] 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将国家治理能力分为制定和实施政策及制定法律的能力,高效管理的能力,控制渎职、腐败和行贿的能力,保持政府高度透明和诚信的能力以及最重要的执法能力。[7]将国家治理能力概称为 “一个国家的制度执行能力”。 国家治理能力主要由制度形成能力、制度实施能力、制度调适能力[8]、制度学习能力和制度创新能力构成。(www.xing528.com)
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国家治理体系与特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紧密联系,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类型和属性,规定着国家治理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源泉和持久推动力;而国家治理能力的建设属于特定的国家治理体制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和灵活性,但其并非完全被动地决定于国家治理体系,而是能动地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9]就国家治理现代化而言,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犹如国家治理的“骨骼”与“血肉”一般,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目标;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科学、健全、完善的治理体系才能培育高水平的治理能力;治理能力是治理体系的目的和结果,治理体系必须依靠提升治理能力的具体途径和方法才能发挥效能,否则便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空中楼阁”,同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不断推动治理体系的创新和发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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