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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乡土社会司法案外协调能力的实现原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乡村“综合治理”逻辑中,司法为民的理念需要司法主体在具体个案中落实,法院解决纠纷不仅要实现形式上的“案结”标准,还要满足实质上的“事了”标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依法审判与政府治理目标冲突或者让政府“难堪”时,往往通过案外协调方式促使政府变更行政行为并使原告撤诉,这也达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参见喻名峰:《后乡土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07 年第1期,第199 页。

后乡土社会司法案外协调能力的实现原理

在乡村“综合治理”逻辑中,司法为民的理念需要司法主体在具体个案中落实,法院解决纠纷不仅要实现形式上的“案结”标准,还要满足实质上的“事了”标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依法审判与政府治理目标冲突或者让政府“难堪”时,往往通过案外协调方式促使政府变更行政行为并使原告撤诉,这也达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如湖南省邵阳市某县法院在2004 年9 月受理的47名村民诉某镇政府违法收费案和2006 年5 月受理的村民张某诉某镇政府拖欠建筑款案中,均以案外协调方式促使镇政府主动退费或支付款项,原告撤诉结案,既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又能照顾政府的“面子”;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完成了治理任务。[57]在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中,法官依法裁判虽说简单,但如果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这是法院和法官都难以承受之重,法官必须在案外做大量的协调工作,往往要发动当事人亲朋好友、社区组织负责人、当地有威信有影响人士等各种社群力量共同完成案外协调工作。

在2007 年陈燕萍法官主审的一起“村民拆迁案” 中, 园区内30 户村民的住宅需要被拆迁来新建学校,但部分村民不满安置协议和补偿标准而拒绝搬迁,案件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不仅耽搁了学校建设,也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陈燕萍法官认识到了案件的紧迫性和风险性,带领合议庭其他成员挨家挨户做工作,跑遍了30 户村民家,耐心倾听村民意见和宣讲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积极为住户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得新学校按时建成,也有效防止了一起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58]

在许多乡村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的有限资源与能力是不能根本解决案件问题,例如社会转型期有些纠纷涉及历史社会改革因素,需要资源增量才能彻底解决纠纷,而司法重在对存量资源配置进行调整,不能创造增量资源,[59]如此,法院或法官若要彻底解决案件问题,必须党政资源及其他社会资源配合,在模糊司法行为与非司法行为界限中满足 “综合治理” 的整体需要。

陈燕萍法官在主审一起拆迁纠纷案中,被拆迁人全家四口人中三位残疾、一位失业,陈燕萍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和沟通,为其家办了低保,也为当兵致残的儿子进行了转业安置,最终彻底化解了纠纷。[60]

法官这种案外协调能力的形成,需要法官深刻理解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大局观,真正对人民群众倾注感情,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才能以积极作为化被动为主动,从而有效解决社会矛盾

【注释】

[1]英国在19 世纪中叶、美国在19 世纪下半叶、法国在20 世纪初、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日本在20 世纪上半叶分别完成了各国自身的社会转型。

[2]参见2006 年10 月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即便历史上曾经发生诸如宋朝南迁、蒙古族建元等重大事件,毁灭乡土的大迁徙终究没有出现。参见喻名峰:《后乡土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07 年第1期,第199 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0 页。

[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6 页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58 页。

[7]参见范燕宁:《当前中国社会转型问题研究综述》, 《哲学动态》1997 年第1 期,第18 ~19 页。

[8]参见朱志萍:《首届“社会转型与社会心态”学术研讨会综述》,《哲学动态》2000 年第5 期,第7 页。

[9]罗豪才:《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 年第1期,第4 页。

[10]参见胡云腾、袁春湘:《转型中的司法改革与改革中的司法转型》,《法律科学》2009 年第3 期,第42~43 页 。

[1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就业人员和职工工资”历年统计数据。

[12]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 《2011 年中国住户调查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农村居民总收入”历年统计数据。

[13]参见杨心恒:《从乡土社会到工业文明: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 年版,第119 页。

[14]参见李德瑞:《山村的彷徨——鄂西北村治模式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233 页。

[15][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张沛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 年版,第256 页。

[16]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 页。

[17]朱新山:《乡村社会结构变动与组织重构》,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7 页。

[18]如为了惩治偷盗、奸淫等严重破坏道德秩序的行为,打屁股、“写逐书”、“现丑”、“游街”等惩罚措施予以实施。参见谭同学:《桥村有道:转型乡村的道德权力与社会结构》,三联书店2010 年版,第384 页。

[19]参见张乐天:《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402 页。

[20]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37 页。

[2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 0年版,第192 页。

[22]1982 年《宪法》第111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23]参见朱生伟:《基于“治理”的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以广东山区县为例》,《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 年10 月22 日第B07 版。

[24]参见周春霞:《结构功能主义视阈下的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基于2005 CGSS 的实证分析》,《东南学术》2012 年第3 期,第60 页。

[25]参见苏永钦:《漂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台湾司法改革的社经背景与法制基础》,《环球法律评论》2002 年春季号,第58 页。

[26]参见郝明金:《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介入性”司法》,《法学论坛》2007 年第1期,第110 页。

[27]“索引性”出自常人方法学,是关于日常实践活动分析的重要概念,一项表达(或行动)的意义必须“索引”其他表达(或行动)的意义才可以理解,而这些被“索引”的表达(或行动)本身也需要索引其他表达(或行动)方可理解。参见李猛:《常人方法学40 年:1954—1994)》,李培林、覃方明编:《社会学:理论与经验》 (第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5 ~118 页。

[28]参见张青:《乡村司法的“公正”与“秩序”》,《东方法学》2014年第6 期,第134 页。(www.xing528.com)

[29][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 页。

[30]狄金华:《乡村巨变:社会转型还是国家转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41页。

[31]参见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学习与探索》2012 年第11期,第50~51 页。

[32]参见艾佳慧:《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第25 页。

[33]参见田瑶:《基层司法的路径探索——论“陈燕萍工作法”中的“法官能动”》,《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4 期,第93 页。

[34]参见张衔峰:《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司法救济》,《北方法学》2013 年第6 期,第137 页。

[35]参见张衔峰:《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司法救济》,《北方法学》2013 年第6 期,第137 页。

[36]参见潘怀平:《城市化与乡土化:基层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学》2013 年第9 期,第56 页。

[37]参见汪庆华:《政治中的司法: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社会学考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69 页。

[38]参见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194 页以下。

[39]参见栗峥:《国家治理中的司法策略:以转型乡村为背景》,《中国法学》2012 年第1期,第81页。

[40]参见刘思达:《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社会学研究》2005 年第3 期,第32 页。

[41]参见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2010 年第5 期,第39 页。

[42]当然这与司法管理的推进也有一定的关联,一定案件评查中发现案卷暴露出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基层法官可能在荣誉赋予、职务升迁、工资待遇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影响。

[43]夏正芳:《陈燕萍工作法在基层民事审判实践的现实意义及实践路径》,《法律适用》2011年第10 期,第102 页。

[44]方乐:《转型中国的司法策略》,《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 年第2 期,第69 页。

[45]当然在城市司法场域这些司法能力并非毫无价值,而是在乡村司法中其地位和作用更为举足轻重。

[46]参见[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三联书店 1998 年版,第 126、145 页。

[47]参见苗连营:《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宪政及其当代中国的历史境遇》,《政法论坛》2012 年第6 期,第63 页。

[48]盛晓明:《地方性知识的构造》,《哲学研究》2000 年第12 期,第36页。

[49]参见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2010 年第5 期,第35 页。

[50]参见张宽明等:《姜堰运用善良风俗化解民间纠纷》,《人民法院报》, 2007 年3 月20 日。

[51]参见姜福东:《法官如何对待民间规范?—“—顶盆过继案” 的法理解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年第4 期,第40~41页。

[52]参见公丕祥:《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人民法官司法方式的时代选择—“—陈燕萍工作法”的理论思考》,《法律适用》2010 年第4 期,第5页。

[53]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97 页。

[54]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外国民事诉讼研究》,成都出版社1993 年版,第29 页。

[5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8 页。

[56]参见夏明贵:《在实然与应然之间: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实证研究》,《法治研究》2007 年第11期,第47~48 页。

[57]参见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2010 年第5 期,第40~41页。

[58]参见张伟:《人民法庭在乡村司法中的生存逻辑——以基层法官的角色与行为作分析对象》,西南政法大学2012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6 页。

[59]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法学研究》2014 年第1期,第143 页。

[60]江苏法院陈燕萍工作法研究小组:《情法辉映曲直可鉴——陈燕萍工作法研究报告》,《人民司法》2010 年第9 期,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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