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乡土社会向后乡土社会变迁,传统的乡村纠纷机制逐渐失灵或式微。第一,传统道德解决机制的失灵。由于乡村开放性社会结构的逐渐形成,来乡村投资的陌生人越来越多,外出务工农民也受到城市文化及价值观的熏陶,而留守的农民依然深受传统价值观影响,如此导致乡村社会存在多元价值观和规范系统,其间的张力往往难以调和,乡村精英依靠家族伦理、传统道德、社会习俗来解决纠纷已经越来越难了。第二,乡村治权的弱化导致纠纷解决的缺位。农业税取消之前,调解纠纷成为村干部重要工作之一,甚至有的村干部认为“那时以调解为主要工作”,但国家取消农业税后,撤乡并镇、精简干部、合村并组等措施一一推行,在节省乡村财政支出的同时也弱化了社会纠纷解决能力,村干部缺乏可调动的资源来解决纠纷,有的地方将低保、扶贫款项用作解决纠纷的资源——这一做法既违背法律和政策又沦为激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之源。乡村干部在乡村社会纠纷解决中的权威下降,导致很多纠纷无人过问从而激化为上访事件甚或恶性事件,“在此轮信访浪潮中,一个新的现象便是因为治理问题引发的信访案件增多,即农民因为乡村两级消极行政、无法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而进行上访”。[30]第三,大调解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党政主导、多方联动的大调解机制在其适用领域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但其涉嫌动用经济资源来息事宁人,“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 属于一种短期化、表面化的解决手法。[31]而且大调解机制对村民与政府、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往往缺乏中立性和公正性[32],对乡村刑事案件也必然存在一定的限度。
司法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能够实现乡村纠纷解决和社会管理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送法下乡”到“迎法下乡”或许是一种不可扭转的趋势,因而乡村治理中的司法资源和能力需求存在巨大的增长空间。基层司法案件逐年呈现两位数增长而导致“诉讼爆炸”,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共有3135 个基层法院和12075 个人民法庭,基层案件数量占所有案件的80% ,而且受案数量还在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增长。[33]而基层法官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一线法官往往疲于办案,再加上基层法院人员素质、硬件建设、技术力量等方面也相对落后,乡村纠纷司法解决能力明显不足。以直面基层农村纠纷的人民法庭为例,普遍存在着工作繁重、人员不足、经费紧缺等问题,而且司法工作人员教育背景、人员素质、工作作风等影响司法能力的基本要素难以满足后乡土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根据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教育背景的调查统计表明,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只占总人数的18.5% ,其余81.5% 均未接受正规法学教育(详见表5-3)。
表5-3 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调查统计表[34]
(www.xing528.com)
根据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是否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的调查统计表明,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的占总人数的26.4% ,未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的占总人数的73.6%(详见表5-4)。
表5-4 人民法庭是否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调查统计表[35]
由于人民法庭人员不足,许多人民法庭将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安排在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且让法院行政部门的法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这无疑违背了设立人民法庭便利民众接近司法的制度初衷,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助长了人民法庭不办公而导致“空壳化”现象的发生。[3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