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共生的后乡土社会,发生在熟人或者半熟人之间的抚养、赡养、婚约、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继承、相邻关系等纠纷在乡村司法中依然占据压倒性比例。此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陌生人之间的“一锤子买卖”关系,纠纷后的社会联系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的,因而此类纠纷往往并非一个孤立的行动或事件,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索引链”上的一环,具有一定的索引性特征。[27] 由于纠纷双方的是非曲直异常复杂,难以简化为标准案件的法律关系,如双方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往往用口头承诺代替书面字据,一旦当事人不承认口头承诺,案件事实认定就存在较大困难;即使案件事实得以认定,法官如果不顾熟人或半熟人纠纷的索引性特征直接依照构成要件事实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也难以获得当事人认同。[28]一旦此类案件需要以判决结案,法官往往陷入严格适用法律还是注重修复当事人关系的两难困境,法官能力面临挑战和考验。
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的急剧变化,随着社会变革带来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现代的新类型纠纷在农村也不断出现,如发生在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政府、村民与企业或其他单位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和施工扰民纠纷等。这些新类型纠纷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又牵涉各种国家政策的执行,容易出现集体上访、网络公共事件等情况,一旦激化为群体性事件,往往给法院造成难以承受之压力。面对转型农村的这些纠纷,法官固守熟人文化下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运用“面子”、“人情”等熟人社会因素来解决纠纷往往难以奏效,法官既要熟悉法律规则和政策要求,又要进行结果主义的综合考量,“后果从来不是无关紧要的。如果后果相当严重,后果就会左右司法决定,而不论法律的论点是强是弱”[29]。结果主义的司法裁判需要有更高的内在要求,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规则与价值的完美统一,这往往使乡土法官面临力不从心、难以胜任的困境。(www.xing528.com)
面对转型乡土纠纷的传统特质与现代发展倾向,如何游离和穿梭于传统与现代之间,如何避免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的“短板现象” 发生,这是乡村司法亟待解决的一项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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