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 作为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和实现自我管理的一项制度,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22] 在此法律前提下“政治控制”模式已无可能再现,“送法下乡” 的困惑也不能回避。而社会转型期没有国家权力参与的纯粹 “村民自治” 亦不过“乌托邦”之理想,从应然制度设计来说,广大农民是农村治理的主体,但现实中普通农民离村民自治所要求的主体素质存在一定的距离,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和参与热情都较为缺乏,主体地位和作用难以真正发挥。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村委会干部的工资报酬由基层政府转移支付承担,村委会不得不依附乡镇政府,其运行的行政化色彩难以避免,村民自治制度的虚化和行政化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着眼于社会转型期农村治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国家正式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体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应当是正确选择,各地基层党组织也在尝试建立与其他组织的协作模式,如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突破了按地域组建党组织的传统模式,创新地推行“支部+协会”、“支部+公司”、“支部+基地”、“支部+合作社”等组织间的协作模式。[23] 当然, 目前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不成熟,行使的社会职能很有限,刘永东等在6 省116 村展开关于农村民间组织的一项大样本调查,结果显示:农民组织高度依附于政府,70% 左右的农民组织均由乡村干部负责管理,村两委在农民组织的重大决策过程中参与程度非常高,70% 以上农民组织村都由村两委介入其重大决策过程,乡镇政府也往往参与其组织决策,农民组织真正独立组织实施的乡村公共项目也很有限,一般仅限于文体、健康类活动。[24]需要确立国家正式组织在农村多元治理模式中的主导地位。
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要保障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回应农村社会发展的战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要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要通过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将多元主体联系起来,协调处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调动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农村精英在农村治理中的积极性;要主导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动员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产品,通过“服务购买”、合同委托、政府补助、许可经营等方式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由此,国家权力在农村协同治理模式中承担着“中枢神经” 的功能,这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难以改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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