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古代,许多冤案皆与刑讯有关。秦朝李斯谋反案,赵高便使用刑讯手段逼迫李斯认罪,“拘执束缚,居囹圄中”,且“榜掠千余”,使其“不胜痛, 自诬服”,“赵高使其客十余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复讯斯。斯更以其实对,辄使人复榜之。后二世使人验斯,斯以为如前,终不敢更言,辞服”[77]。乃至清末杨乃武、毕秀姑案,皆有刑讯的影子。对此,古今中外皆有刑讯与冤案之间关系的一些论述。汉代路温舒在《尚德缓刑书》一文中言道:“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78] 狄德罗《百科全书》也有类似说法:“布里尔(M.Bryere)曾说过,刑讯肯定是一种会使体弱的无辜者送命,而让健壮的罪犯获得侥幸的手段。一位古代作者也曾经说过这样的警句:那些受得住刑讯的人和那些没有力量忍受刑讯的人,都会同样地说谎。”[79]
鉴于刑讯的危害,历朝历代均对其行使方式予以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刑讯造成冤案的可能性较小,而非法刑讯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 “罪魁祸首”,非法刑讯包括滥刑与非刑。滥刑指司法官员对法定刑讯方法、次数、部位等规定的稍加超越,东汉时有一典型冤案就是由于司法官员实施了超过法律规定的刑讯数,“太过”使受刑人无法忍受痛苦,只能 “自诬其罪”,“尝有阳陵女子与人杀其夫,叔觉,来赴贼,女子乃以血涂叔,因大呼曰:‘奈何欲私于我而杀其兄!’便即告官。官司考掠其叔太过,因而自诬其罪”[80]。非刑指司法官员以私自制造的、法律规定之外的刑具所实施的刑讯方式,非刑往往都是极其残酷的刑讯方式,导致被刑讯人不堪忍受酷刑自诬有罪从而酿成冤案。汉哀帝时,谏议大夫鲍宣提出民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冤陷亡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怨仇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81] 可见,司法黑暗、刑讯残酷是老百姓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首要原因。唐朝武则天在位期间的酷吏来俊臣就是使用非刑造成冤案的典型,“俊臣每鞠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以火圜绕炙之”[82]。清末维新派理论先驱郑观应亦有对非刑的批评,“至今法审犯,必取其口供为凭,致问官动用非刑逼供,痛昏之下,何求不得?若确已知情,又焉用招?”[83](www.xing528.com)
因此,历代刑讯制度既有规范化的详细规定,又有不遵守刑讯制度的司法责任制度,其立法出发点更多是限制和规范刑讯,而历史上大量冤案现象并非刑讯制度本身所造成的,恰恰是违反刑讯制度、非法刑讯、滥用酷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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