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幕友佐治对司法能力和效果的影响,褒贬不一,我们不仅应肯定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也应该反思其负面效应。其积极意义体现在:第一,幕友佐治有助于明清司法系统的有效运转。司法幕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掌控取得了对律例条文的解释权,其影响力与他们拥有的对法律的诠释和运用能力密不可分,也因此取得其在司法场域中资源和权力再分配的 “隐权力”,两造曲直或犯人生死都由其掌握,甚至造成不少清代人产生官吏无权、幕友最有权的印象。清政府曾颁布处分条例,一方面鼓励优秀幕友,另一方面也试图限制其对地方吏治的影响,但所颁法规基本沦为具文,主要原因就在于幕友对司法制度正常运作和司法能力有效发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57]第二,幕友佐治有助于在古代司法审案中增加“法制”成分。尽管幕友中不乏诡谲奸诈之辈,不乏按需剪裁证据之辈,他们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引经决狱,但他们首重依律办案,而根据律例处理司法事务也是对其基本要求,幕友办案需要吃透律文精神要义,这样才会做到准确无误地公正断案。清代幕友汪辉祖认为:“律之为书,各条俱有精蕴,仁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58]清代幕友张廷骧也认为:“徒读律而不知办案,恐死于句下,未能运用;徒办案而不知读律,恐只袭腔调,莫辨由来。”[59]第三,幕友佐治对整体司法能力的提高具有导引价值。幕友对司法的贡献不仅体现于个案审理中,还体现在其对整体司法能力的提高方面。司法幕友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对律例进行细致深入的价值判断和语义阐释,这种注释有利于司法人员理解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也是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规范和限制,并受到朝廷的采纳和认可,有的被援引为司法审理断案的依据;[60]幕友费尽心思将典型成案汇编成册,为后续立法和司法提供了翔实的参考资料。如清代道光年间,名幕祝松庵和刑部官员鲍书兴收集、整理了乾隆元年至光绪十一年150 年间成例9000 多件,编成《刑案汇览》、《续增刑案汇览》、《刑案汇览续编》、《新增刑案汇览》 四篇,以成例活生生地展现了清代司法审判的概貌;幕友以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为基础,以著书立说的形式总结刑幕之道,对案件审理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见解,如万维翰《幕学举要》、汪辉祖《佐治药言》和《续佐治药言》、王又槐《办案要略》等,为后世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和参考。[61]
但是,幕友擅权给司法公正也带来了消极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损害了整体性司法能力。幕友出身经历不同,道德品质、专业技能均有高下之分,或铮铮铁骨,或攀附权贵;或嫉恶如仇,或助纣为虐;或执法如山,或恣意妄为;或执法以明冤,或枉法以行私;或展司法之智慧,或展刀笔之长技。司法幕友履行职责不对法律负责,不对辖下百姓负责,甚至不对地方官府负责,而只对官员个人仕途负责,法律对他们来说并非需要誓死捍卫的公正体系,亦不过维护其既得利益的工具与手段。[62] 有些幕友利用职务之便广结亲缘、师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网,或与书吏沆瀣一气蒙蔽州县官,或与州县官狼狈为奸,或与上下衙门交结,营私舞弊、枉法裁断,造成司法不公甚而腐败,从整体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和能力。为此,清王朝曾采取措施来遏制幕友擅权现象,如严禁上司勒荐幕宾,赋予州县官监督责任等,但收效甚微。追究根源,封建专制主义下的传统司法体制与“官本位”思想文化盛行下,遏制幕友擅权使司法廉洁高效运作不过统治者的一厢情愿,传统司法的转型成为历史之必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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