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政治体制,中国古代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吏选任制度基本同一化。纵观历史,司法官员选任经历了奴隶社会世卿世禄制[2]、春秋战国和秦朝军功制和客卿制[3]、汉代“察举”和“征辟”制[4]、魏晋“九品中正制”[5]、隋唐以后科举制等不同发展阶段。当然,每一阶段并非只存在一种选任制度,而是以一种为主、多种并存。就集权统治王朝整体而言,科举制无疑是司法官员选任最主流的方式。隋初,隋文帝认为九品中正制弊端太多,随即明令废除,代之以分科取士的新办法。隋炀帝大业年间,朝廷定期分不同科目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按考试成绩授予官职,科举制由此创立。唐朝科举分为常科与制科两类,常科每年举行,科目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制科由皇帝根据形势需要临时设置科目。宋代科举制更加完善,增加了录取名额,正式建立了殿试制度,科举制达到了极盛地位。至明清,科举制度虽已完备,但由于考试内容限于“四书”、“五经”,八股取士使得明清科举走向僵化和衰落。
从科举考试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影响力来看,古代司法官员几乎都是文人出身,他们不曾接受专门的法律训练,但大多饱读诗书、精通文学艺术,这些传统文化教育虽然也很重要,但所习内容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足,而且,司法审判中往往也带有一定的浪漫、艺术化色彩,这当中就涌出现了许多独具匠心的理讼 “故事”。苏轼任职杭州时,一扇子店主欠债不还被告至官府。审判过程中,店主辩称年前父亲去世留下债务,今春多雨致扇子滞销,不能还债实出无奈。苏轼闻后命店主取来一捆扇子,当堂挥毫泼墨,不多时便将二十把扇面鼎力题写画成,遂叫店主拿去还债。扇子一出门便被抢购一空,诉讼结局自是皆大欢喜。[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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