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法律范式注重形式上的人人平等,却忽视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差异所导致的实质不平等,其预设的追求私利的个人主义,“是一种抽象而普遍的策略行动主体,因此忽视了具体的个体差异性”[53]。其难以改变社会弱势群体遭受的不平等境遇,甚而加剧了社会不平等而导致贫富分化,其对自由资本主义后期经济危机等社会问题也无力解决。在这种法律范式下,法律实证主义走向极端,这种纯粹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在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其失败亦被历史所证明,这种“法治国理念强调把法律当作治理国家及课予人民服从义务的工具,至于法律本身的品质是否符合宪法所追求之保障正义及人权,就失去其重要性”。 20 世纪30 年代,德国纳粹政权滥用形式法治国理论,利用法律把犹太人变成次于人类的物,以法律的方式展开了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实证法被暴露出太容易成为获得意识形态权力的立法理由的工具。从法律实证的视角看,纳粹发布的命令是有效的法律,这一事实难以隐瞒。甚至大屠杀也可能是合法的,这受到它是以纳粹利益的名义实施的这一事实的支持”[54]。纳粹暴政表明,如果完全排除正当性、合法性等价值因素,纯粹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实际上极易沦为暴政的工具,也必将遭到人们的摒弃。[55]德国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在分析纳粹时代纯粹形式意义的法治国的弊端时指出:“事实是,我们由于不公正法律的罪恶行径已经永远地失去了我们的清白 (对此,实证主义思想和自然法思想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不能再有任何法哲学完全地局限于形式而却忽略其内容,即听凭政治为所欲为。”[56]
福利国家法律范式试图克服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危机,但其自身亦陷入合法性危机。一方面,权力的扩张导致私人自主空间的压缩,个人自由受到威胁。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导控,家长主义的照顾窒息了公民自主和自由的空间,“国家行动主体和私人行动主体之间进行的是一种零和博弈:一方能力的增长,意味着另一方能力的丧失”[57]。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在关注公民实质性平等和自由的同时,也陷入到在很大程度上取消这种平等和自由的悖论之中。[58] 就此新自由主义法学对福利主义法律范式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如哈耶克对其的基本定性是 “致命的自负” 和 “通向奴役之路”。另外,行政机构“自我编程”现象违背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原则和分权原则,这种 “自我编程” 现象指行政机构制定法规的同时又执行 自己所立之法,将立法与执法大权集于一身。[59]行政机构“自我编程”明显不符合法治精神。(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