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学家尼尔·弗雷格斯坦以 “政治— 文化方法” 来研究市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格兰诺维特嵌入性理论的缺陷。一方面他考察了市场形成、发展、稳定和转型的不同阶段中政治的运作,认为国家潜藏于市场,政治力量影响市场行动者的行为倾向和选择进而成为市场的内生变量之一;另一方面,他认为市场嵌入于市场如何运行、竞争如何开展的认知理念和惯例等文化因素当中。美国社会学家薇薇安娜·A.泽利泽批评嵌入的结构视角掩盖了市场中价值和规范的角色与作用,认为市场嵌入于各种文化和结构设置之中,市场和产品本身便是文化符号或文化表达,市场行动者不仅根据市场供需调整其市场决策和选择,也根据其所属的特殊亚文化来行动。同时,泽氏也不单纯强调市场文化论,而是将市场看作文化、结构和经济等多元因素互动的产物。[3]祖京、迪马吉奥等认为嵌入性理论研究还需要考虑“认知嵌入”,林南、恩赛尔、沃恩等将其与社会资本理论结合起来研究。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新经济社会学逐渐将研究焦点从社会网络转向对经济组织的制度化过程展开分析,且将分析领域扩大到金融、货币等宏观制度层面,实现了从 “网络嵌入性”到“制度嵌入性” 的研究视角转变和研究领域拓展。“制度嵌入性”视角研究沿用组织分析制度学派所倡导的制度分析的三种机制对经济现象进行解释,从组织理论中的强制机制出发着重研究国家、政府、法律等强制性制度对经济生活的塑造和制约,从模仿机制出发着重探讨经济意识形态、经济政策范式以及商业文化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从规范化机制入手着重探讨如行业协会、卡特尔这样的专业化组织等非市场机制对经济组织治理模式的影响和经济行为方式的约束。[4]
目前,嵌入性理论应用不断扩展至政治学、法学、教育学等领域,国内外学者用它解释不同社会领域的各种现象。 司法完全遵循独立和自治原则的理论假定,并未对司法实际运作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只是司法信条和法律推理简单推导的结果。[5]从系统论视野看,司法在其系统内部具有一定自治性与独立性,司法依据、司法程序和司法方法都具有一定的自治性,但是司法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难免与其他子系统产生互依、互存、互动的关系。就其外部联系而言,司法嵌入性难以避免,司法自治性与嵌入性是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辩证统一关系。反观我国推进司法能力建设的种种改革措施,为什么往往不过 “昙花一现”? 出自良好愿望的制度设计与创新没有考虑司法能力所嵌入的政治体制、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等因素,遭到强烈的“排异反应”,最终没有带来预期的改革效果。深入探究司法能力、司法制度所嵌入的权力结构、社会结构、文化观念等因素,从中获取司法有效运作的耦合性资源支持,必要时改善与之冲突的嵌入性背景与环境本身方能取得预期效果。 因此,较之寻求司法能力建设的对策性研究,分析司法能力嵌入性机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这一研究路径更具有深层次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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