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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嵌入与生成原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司法功能角度,司法能力分为司法纠纷解决能力、司法公共政策形成能力和司法治理能力。司法纠纷解决能力指司法主体运用一定司法资源依法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公正而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素质和本领,它是法院的核心司法能力。司法公共政策形成能力指司法主体为弥补法律局限通过个案判决或制定抽象性规范形成公共政策的素质和本领。

司法能力嵌入与生成原理

从司法功能角度,司法能力分为司法纠纷解决能力、司法公共政策形成能力和司法治理能力。

(一)司法纠纷解决能力

任何社会类型都无法避免利益差别与利益冲突问题,人类总在冲突和纠纷及对其的解决中不断走向文明,司法是人类社会选择的制度化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解决纠纷作为司法最原初、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而存在, “作为法律学家主要研究对象之一的审判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20]。司法纠纷解决能力指司法主体运用一定司法资源依法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公正而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素质和本领,它是法院的核心司法能力。

(二)司法公共政策形成能力

立法的漏洞、矛盾、模糊、滞后等局限性已成共识,概念法学“万能法典”式理想幻灭也无须赘言论证,司法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法律续造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来弥补法律漏洞和空白,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公共政策的走向甚或制定公共政策。在我国,高级别的法院通过抽象性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来左右或决定公共政策已为常态。现代社会司法形成公共政策能力在司法能力体系中或许属于新成员,但已不容回避。司法公共政策形成能力指司法主体为弥补法律局限通过个案判决或制定抽象性规范形成公共政策的素质和本领。

(三)司法治理能力

司法治理能力指司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主要包括司法社会秩序建构能力、司法经济发展促进能力和司法权力制衡能力。 司法社会秩序建构能力指司法主体通过预防、惩治、权利和义务分配等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引导社会主体确立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应具备的素质和本领;司法经济发展促进能力指司法主体通过经济案件的裁判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活力和繁荣应具备的素质和本领;司法权力制衡能力指司法主体通过行政诉讼、违宪审查等方式制约行政权、立法权滥用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应具备的素质和本领,它关系到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注释】

[1]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第1097 页。

[2]彭聃龄:《普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404 页。

[3]黄希庭:《心理学导论》,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 年版,第526 页。

[4]王肖婧:《麦克利兰的素质模型》,《管理学家》2009 年第3 期,第22 页。

[5][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391 页。

[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2 页。

[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70 ~71 页。(www.xing528.com)

[8]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 10 页。

[9]参见庞文斌:《司法能力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苏州大学2008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10 页。

[10]刘瑞川:《浅论司法能力》,《人民司法》2005 年第2 期,第32 页。

[11]参见庞文斌:《司法能力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苏州大学2008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 页。

[12]参见黄明春、郭毅:《深入开展司法能力建设理论研究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司法能力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 《山东审判》2004 年第6 期,第20 页。

[13]尹忠显:《司法能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年版,第19 页。

[14]参见俞亮、张驰:《提高法官素质是增强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06 年第1期,第64~65 页。

[15]这里的司法主体为狭义,专指人民法院和法官,不包括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这种国际上对司法主体的一般理解符合司法活动的发展规律,也为了使本书能够有所专门性、针对性和契合性地阐述。

[16]参见沈志先主编:《法院管理》,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15 页。

[17]See EU Accession Monitoring Program, Monitoring the EU Aceession Process:Judicial Capacity, Open Soeiety Institute, Budapest, 2002:14-17.

[18]See Legal Vice Presidency,Legal and Judicial Reform: Observations,Experiences , and Approach of the Legal Vice Presidency,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The World Bank, 2002:33.

[19]参见王建源:《司法能力建设的困境与突破——从司法合法性的角度切入》,《司法改革论评》2008 年第8 辑,第99 页。

[20][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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