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术界缺乏针对 “司法能力” 这一专业概念的系统性研究,但是许多经典著作其实都涉及司法能力问题。汉密尔顿等在《联邦党人文集》 中对司法权力的经典表述其实也是对司法能力强弱的认定,“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5]卡多佐将司法过程比作“一个十分复杂的酿造化合物的过程”[6],“实际上,每个法官都在他的能力限度内进行立法……他填补着法律中的空缺地带,他可以走多远,并且不能越出这些空缺,这都不能在一张图表上为他标示出来,他必须自己学会这一点,就如同从多年的某种艺术实践的习惯中获取了什么才算得体和什么才算比例匀称的感觉一样。”[7] 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对司法能力及其限度的论述。较多的国外文献涉及法官的思维、法官的行为、法官的语言等具体司法能力的研究,如美国联邦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一书基于27 年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官的司法经验,从比较法视角对法官的司法行为、思维模式等进行了详细论述,他认为,法官并非圣人,其行为亦受个人欲望驱动而追求权力、名誉、收入等善品,法官的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影响应然的司法能力。[8]
司法能力在我国是一个新概念,2004 年之前相关的工具书均不能查到该词条,它是在一定政治背景下提出来的。党的十六大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2004 年9 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并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强驾驭社会主义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等五个方面能力。2005 年4 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对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具体内容以及基本要求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成为我国司法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005 年,全国法院系统第17 届学术讨论会的主题确定为“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实务界工作人员从不同角度对司法能力问题进行了阐述,“司法能力”进而成为司法实务界熟悉的大词。[9] 因此,“司法能力”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中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相契合,其词源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但不影响将其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进行探讨。(www.xing528.com)
继党的十八大后,党和国家提出“法治中国”新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首次提出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命题,而司法能力作为国家法律实施能力的核心,必将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也关乎法治中国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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