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力概念,国内外学术界侧重从个体特征与行为方式的角度加以解释。根据《辞海》,能力通常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和所必需的心理特征。[1] 国内许多学者也是从这个角度加以解释的,“一般认为,能力是一种心理特征,是顺利实现某种活动的心理条件”。[2]“能力(ability)是人顺利地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具备的那些心理特征。”[3] 1973 年,美国著名的组织行为研究者大卫·麦克利兰在《美国心理学家杂志》上发表了著名的《测量素质而非智力》一文,正式提出“能力 (素质)”的概念,能力是“能区分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和组织环境中绩效水平的个人特征”[4],工作绩效由一些诸如知识(knowledge )、技能 (skill )、 自我概念 (self-concept )、特质(traits)、动机(motives)等个人特征决定。《朗文当代英语词典》对“ability”这一单词侧重从可测量的客观行为方式 (具体的工作行为)角度进行解释,“the state of being able to do something”(能完成某事的状况),“ someone's level of skill at doing something”(某人做某事的技术水平)。
国内外学术界都以个人主体为中心对能力的内涵进行界定,忽视了相应组织作为能力主体时的概念界定,不能囊括诸如国家能力、政府能力、司法能力等抽象意义上能力的界定。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我们认为,能力是指社会主体从事对象活动的内在素质特征及其外化体现。这一界定不仅没有偏颇地对待能力主体,同时也将能力的内在因素与外化体现结合起来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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