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节能能源法》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第79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节约能源法》第8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注册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等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部分内容
3.使用黏土砖等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54条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黏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黏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第74条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能源法》第75条规定,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节约能源法》第77条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50条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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