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施工噪声,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是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问题。
(1)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该标准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 dB(A),夜间55 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其中,昼间是指6:00至22:00;夜间是指晚22:00至次日早6:00。
注:dB是英文Decibel(分贝)的缩写,是噪声强度单位。(A)是指频率加权特性为A。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单位为dB(A)。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4)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是要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www.xing528.com)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例如,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案例】
1.背景
2011年4月19日夜23时,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居民投诉,称某项目工地有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情况。执法人员立刻赶赴施工现场,并在施工场界进行了噪声测量。经现场勘查:施工噪声源主要是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等设备的施工作业噪声,施工场界噪声经测试为65.4 dB(A)。通过调查,执法人员核实了此次夜间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也不属于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进行的连续作业,并无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问题
(1)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是否合法?如违法说明理由。
(2)对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应如何处理?
3.分析
(1)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经执法人员核实,该施工单位夜间作业既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也不属于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进行的连续作业,并无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同时,该法第2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检测,该施工场界噪声为65.4 dB(A),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关于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55 dB(A)的标准。
(2)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该施工单位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还可以并处罚款。
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4.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而且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