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或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的(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有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www.xing528.com)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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