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均为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他们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
1.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狭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权益,以自己名义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被告,是指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含2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3)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适用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人或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与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3.诉讼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即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案例】
1.背景
甲公司开发某商业地产项目,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过邀请招标程序中标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中,乙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水电设备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又将部分水电安装的施工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包工头蔡某。施工中,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继而乙公司拖欠丙公司工程款,丙公司拖欠蔡某的劳务费。当蔡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在起诉丙公司的同时,将甲公司也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劳务费。甲公司认为自己与蔡某没有合同关系,遂提出诉讼主体异议;丙公司认为蔡某没有劳务施工资质,不具备签约能力,合同无效,也不能成为原告。
2.问题
蔡某可否在起诉丙公司的同时,也起诉甲公司即发包方?
3.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中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仅可以起诉违法分包的丙公司,也可以起诉作为发包人的甲公司。但甲公司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蔡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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