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常见的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注意: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具体内容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相关内容的规定。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www.xing528.com)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管辖权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①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②移送管辖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在同级法院间发生,而管辖权转移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③二者在程序上不完全相同。
5.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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