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就是老百姓所说“打官司”,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法院主导下,诉讼参与人围绕民事纠纷的解决,进行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活动。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程序性。
民事诉讼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诉讼阶段。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经过这三个阶段,有的案件一审就终结,有的经过二审终结,有的不需要启动执行程序。但如果案件要经历诉讼全过程,就要按照上述顺序依次进行。(www.xing528.com)
(3)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则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此外,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即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均采用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即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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