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的特点。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如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常常需要运用大量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熟悉建筑业自身特有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3)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应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所以,仲裁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2.仲裁的范围(www.xing528.com)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适用于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3.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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