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是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1)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主要有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
(2)侵权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侵权而产生的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对他方损害而产生的侵权纠纷,未经许可使用他方的专利、工法等而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③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②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③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作出;④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⑤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www.xing528.com)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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