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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返修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上的关键工序或过程都有可能对工程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返修规定

1.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质量检验,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过程检验),包括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以及隐蔽工程检验等。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施工工序也可以称为过程。各个工序或过程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形成了工序网络或过程网络。任何一项工程的施工,都是通过一个由许多工序或过程组成的工序(或过程)网络来实现的。网络上的关键工序或过程都有可能对工程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或过程质量的前提。只有工序或过程网络上的所有工序或过程的质量都受到严格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的那部分工程,例如,混凝土工程中,钢筋为混凝土所覆盖,前者为隐蔽工程。

由于隐蔽工程被后续工序隐蔽后,其施工质量就很难被检验及认定。如果不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工作,便容易给工程留下隐患。所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www.xing528.com)

2.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

返工,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则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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