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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与检测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对象是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建材、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与检测规定

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施工单位应当严把两道关:一是谨慎选择生产供应厂商;二是实行进场二次检验。

施工单位的检验要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对象是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合同若有其他约定的,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这是为了促使检验工作严谨认真,以及未来必要时有据可查,方便管理,明确责任。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www.xing528.com)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5条和第6条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与装饰材料、构配件与部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两大类。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和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两大类。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钢结构、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室内环境、智能、预拌混凝土检测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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